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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5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辰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臻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5日所為判決,於105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78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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