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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6號

原告
晟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告
東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治明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否認被告抗辯之扣款項目與金額、中菱公司施作之項目與金額部分,表示意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提出準備書狀,就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1頁編號18之證物出處欄所表示原告同意刪除緊急求救呼叫設備工程-測試調整工事,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影響一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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