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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吉民
送達代收人
吳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送達代收人
翁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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