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0號
- 原告
- 唐世洲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 被告
- 大台北設計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卷附兩造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6條約明:「…四、因本契約涉訟者,立契約書人均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地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