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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0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00號

原告
唐世洲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被告
大台北設計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卷附兩造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6條約明:「…四、因本契約涉訟者,立契約書人均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地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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