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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 被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東群機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9,193,1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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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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