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東群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全淩律師
- 參加人
- 宏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東漢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