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東群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參 加 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東漢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