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林勝賢
- 原告益泉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群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貳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832萬 7,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貳萬伍仟貳佰元(125,2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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