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3號原 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趙笠權 黃豐玢律師 周聖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廖紫伶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 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