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 原告
-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旭
- 訴訟代理人
- 趙笠權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被告
- 廖紫伶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複代理人
- 賈鈞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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