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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8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均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綸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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