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平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靜怡律師
張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3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