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4號上 訴 人 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張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3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