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慶鴻
- 上訴人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0號上 訴 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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