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
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
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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