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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0號

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

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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