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4號
- 原告
- 采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永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永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含爭點整理)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