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堃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4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7,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