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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讚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具狀對被告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陳報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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