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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8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2號

原告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被告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出處       │ 原記載         │ 更正           │
├──┼──────┼────────┼────────┤
│1  │當事人欄    │被告春永盛工程股│被告春永盛室內裝│
│    │            │份有限公司      │修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2  │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原│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            │告負擔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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