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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 原告
    曹宏茂
  • 被告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2號原   告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張宜斌律師 被   告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 │編號│ 出處 │ 原記載 │ 更正 │ ├──┼──────┼────────┼────────┤ │1 │當事人欄 │被告春永盛工程股│被告春永盛室內裝│ │ │ │份有限公司 │修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2 │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原│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 │告負擔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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