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2號
- 原告
- 曹宏茂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宜斌律師
- 被告
- 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春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出處 │ 原記載 │ 更正 │ ├──┼──────┼────────┼────────┤ │1 │當事人欄 │被告春永盛工程股│被告春永盛室內裝│ │ │ │份有限公司 │修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2 │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原│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 │告負擔 │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