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9號
- 原告
- 勝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騰
- 被告
- 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