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8號

給付工程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新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