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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0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訴人
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同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0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239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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