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同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0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239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