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建字第4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