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建字第4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7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