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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 原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4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192,42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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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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