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 43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