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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437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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