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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陳慶宏

  • 上訴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37號上 訴 人 墨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佳 被 上訴人 一百分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之處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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