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5 號給付設計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5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8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