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錦訓即成茂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