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5號上 訴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