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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告
恆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恆青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告
瀚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俊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徐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攜帶原證五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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