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 告 哈摩尼卡有限公司(即口琴天堂) 法定代理人 梁景豪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王俊傑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訴訟代理人 柳景文 林昇格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