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7號上 訴 人 洪興國 被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被上訴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丁 被上訴人 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