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開雄 訴 訟 代 理 人 徐則鈺律師 苗怡凡律師 黃清濱律師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正航律師 黃國銘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輝 訴 訟 代 理 人 吳紹貴律師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楊頭雄 訴 訟 代 理 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永清 訴 訟 代 理 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智先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陳瑀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孟穎律師 被 告 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楊蘭英 訴 訟 代 理 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慧美 訴 訟 代 理 人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原告原法定代理人張智剛、陸雲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丙○○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㈥第一九六頁);被告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品餐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戴勝益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甲○○於一0四年八月十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㈢第二五七、二五八頁、卷㈦第三四0頁);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全食品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鳳翱、王錫河亦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乙○○於一0五年九月九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㈥第一頁),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㈧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八款、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為設立於六十九年間、以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見卷㈠第五六頁法人登記證書),屬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一0二年至一0四年九月間並經行政院評定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見卷㈠第五七頁證書)。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新製油公司)於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期間生產、製造、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夏食品公司)之牛油,添加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英文名Dai Hanh Phuc Co.,LTD.)進口、不符衛生標準、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致附表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原告於受讓附表所示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見卷㈠民事起訴狀及卷㈤第十三至二四頁所載),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自己名義提起之訴訟甚明,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部分免繳裁判費,原告業已繳足請求金額六十萬元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起訴應備要件尚無欠缺。 (二)被告雖指原告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除消保法第七、八、五十一條外,尚含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六十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五十六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已非消保法第五十條所定消費訴訟,就請求金額超過六十萬元部分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云云,但消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未規定僅以同法第七、八、五十一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同條第三項並明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所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明揭消費者保護團體代消費者提起之消費訴訟,訴訟標的不以消保法所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參諸該條文旨在減輕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負擔,間接鼓勵消費者藉由經濟上、法律及訴訟智識、能力上均較諸個別消費者具有優勢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伸張、維護權益,以貫徹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立法目的,絕非在限制消費者(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為)行使權利,被告此節所指,委無可採。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係指同一當事人不得於起訴後、訴訟終結前,就同一基礎事實,基於相同之訴訟標的對同一對造當事人提起聲明相同之訴訟而言,但若基礎事實並非相同,縱前後提起之二訴訟之兩造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均相同,仍非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更行起訴。本件原告固另就訴外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義公司)於九十六年一月至一0三年九月期間,向被告頂新製油公司購買該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之飼料用豬油,另直接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鑫好企業有限公司、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久豐油脂有限公司、裕發油脂有限公司購買原料或飼料用油,混合精鍊後成為食用豬油產品,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製成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致該等消費者受有損害,原告於受讓該部分消費者對王品餐飲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依消保法第七、八、五十一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六十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食安法第五十六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王品餐飲公司與頂新製油公司、正義公司、丁○○等人連帶賠償如附表第㈠部分「總計」欄所示金額,由本院以一0四年度消字第十號事件受理,有原告另案書狀(見卷㈥第一五八至一六一、一六六至一六九頁)及本院一0四年度消字第十號民事判決(見卷㈦第六十至一0五、一八五至二四三頁)可考,惟原告在另案既係主張「王品餐飲公司使用正義公司所生產製造、攙入非供人食用油脂之『食用豬油產品』,製成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致該等消費者受有損害」,與原告在本件訴訟係主張「王品餐飲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攙入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製成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致該等消費者受有損害」,基礎事實即顯有不同,另案認定結果(例如:王品餐飲公司銷售予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之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是否使用正義公司生產製造之「食用豬油商品」?正義公司生產製造之「食用豬油商品」有無攙入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有無因食用該等商品受有損害?所受損害為何?王品餐飲公司應否負責?應負責賠償之數額若干等),要與本件認定結果無涉,自難謂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分別與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連帶給付原告三千二百九十二萬九千二百六十六元本息,嗣於一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變更聲明略為:1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六百零四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2頂新製油公司、味丹企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十四萬零一百八十八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3頂新製油公司、味全食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零八萬五千七百一十二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4頂新製油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二千五百一十萬八千一百二十八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5頂新製油公司、新玉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七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二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6頂新製油公司、聯夏食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九十二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本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見卷㈥第一一0至一一三頁,以上請求金額合計三千二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三十二元),原告前開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金額及頂新製油公司、丁○○以外各被告所應負責任範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復經全體被告無異議為本案言詞辯論,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後之聲明為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六百零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2頂新製油公司、被告味丹企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十四萬零一百八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3頂新製油公司、被告味全食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零八萬五千七百一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4頂新製油公司、被告統一企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二千五百一十萬八千一百二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5頂新製油公司、被告新玉園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七十二萬一千二百一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6頂新製油公司、被告聯夏食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九十二萬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丁○○就前開金額應與頂新製油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 7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均為從事生產、製造或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被告丁○○為頂新製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際指揮調配、混充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之油品,及管理、監督頂新製油公司之生產、銷售事務,亦為企業經營者,訴外人常梅峰為頂新製油公司總經理、曾啟明為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廠長、楊振益為越南大幸福公司實際負責人,越南大幸福公司以收購民間個體戶熬製油脂,再轉銷越南當地或臺灣地區飼料廠為業,頂新製油公司自九十九年三月間起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牛油作為飼料油,嗣因食用油價格上漲,頂新製油公司(常梅峰)明知生產製造供人體食用油脂之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取用動物屠體部位以及熬製、分裝、貯存、運送油脂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標準之油脂,為節省製油成本,要求楊振益將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公司之油品,改以食用油名義報關出口,楊振益乃行賄、夥同當地之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虛偽記載越南大幸福公司接受抽樣之油品符合食用油脂之衛生檢驗標準後,自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期間將該等不符人體食用衛生標準之油脂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收貨後即檢驗該等油脂之品質(酸價,即中和一公克脂肪中游離脂肪酸所需要之氫氧化鉀KOH 毫克數),頂新製油公司(曾啟明)為使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牛油品質(酸價)合乎人體食用標準,再依檢驗所得酸價添加澳洲牛油以降低油脂酸價、簡省精製時間、成本,再透過精製之脫酸(膠)、脫色、脫味(臭)程序,降低油脂之酸價、顏色及酸腐或油耗味,使精製後油脂之酸價、色澤、味道得以混充食用牛油,而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 2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以下簡稱消保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函文,消保會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在網站公告之「頂新(牛油)問題油品」表單(下稱系爭公告表單)係經衛生局調查或由業者自主通報而來,可證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㈠、㈡、㈢、㈣、㈤、㈥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均係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所提供、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為原料;而食安法就食品中攙偽、假冒行為採抽象危險犯立法模式,一旦在食品中攙偽、假冒即成立犯罪,所謂「攙偽」,亦即不純,係指在真實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之其他成分混充,至於「假冒」,則是以假冒真,係指缺少所宣稱之成分、產地或來源,食安法明文規定食品(含其原料)禁止攙偽或假冒,除本於其行政上管理之目的外,更具有保障消費大眾日常飲食安全、藉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之意旨,蓋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所致生之危害,通常係結果較為嚴重且不可逆的危害,故不待其結果發生,而及早從行為本身加以禁止,且因來源(原料)、本質端之因素所致生之危害,常因原料、來源不明,致無法預先設定與原料來源相對應之檢驗項目,進而無法預先查知有該等危險存在,此為檢驗技術之侷限性,是倘行為人違反上開保護消費大眾身體健康之規定,即屬侵害大眾身體、健康之權利。被告均為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所定企業經營者,頂新製油公司、丁○○共同生產製造攙入不符人體食用衛生標準油脂之牛油,其餘被告分別生產、製造如附表所示商品,均攙入頂新製油公司、丁○○共同生產、製造、不符人體食用衛生標準之牛油,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規定,顯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所製造或銷售之商品所使用之牛油,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應各依消保法第七、八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負連帶賠償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詳如附表「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責任;其中損害賠償數額參酌食安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每人三萬元定之;再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就消費者所受財產及非財產損害總額請求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總計如附表「總計」欄所示。丁○○於一0二年十一月間即已知悉頂新製油公司購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脂肪酸組成與 CNS不符,顯示油品原料來源或製造過程已受污染、不能供人食用,仍任由頂新製油公司繼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一0三年四月間知悉頂新製油公司之人員實際查訪越南大幸福公司、將越南大幸福公司評鑑為不合格後,仍未停止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油脂,另應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與頂新製油公司連帶負責。又王品餐飲公司與係與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直接成立餐飲服務買賣關係,附表第㈠部分之消費者自得併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王品餐飲公司賠償財產及非財產損害。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頂新製油公司、丁○○以:該公司係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食用級原料油,且飼料油亦係來自檢疫合格、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所謂食用油或飼料油僅係嗣後用途之區別,而非品質上差異,原料正常之原料油倘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供家禽、家畜食用,若該原料油透過精煉程序,精製後之成品油符合 CNS國家食用標準,即得作為食用油,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形,亦未舉證證明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均使用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之牛油,及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均有購買並食用該等商品,尤其部分商品(泡麵)顯無供多人一起食用之可能,復未舉證證明該等請求權人之身體、健康究受有何種損害。且頂新製油公司業已嚴格控管所生產、製造之牛油品質,除對採購之原料進行檢驗、積極對上游廠商進行訪廠稽核、對產品資訊詳加紀錄外,並有越南大幸福公司企業登記證明、營業戶營業執照、登記證明書、越南進口原料之分析報告、產品進口報單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核發之抽樣檢驗合格證明,另產品本身亦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 S.A,以下簡稱SGS)檢驗。頂新製油公司如欲在食用牛油中攙入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而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應以飼料油名義進口,不唯得僅繳付百分之六之稅捐,且可規避食藥署之抽驗,何需以食用油脂名義報關、繳付百分之二十之高額關稅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王品餐飲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王品餐飲公司以該公司並未向頂新製油公司購買牛油,該公司在「王品牛排餐廳」供應之「法式玉米濃湯」、「王品牛小排」中係使用訴外人正義公司生產製造之牛油,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該公司供應予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之商品「鮭魚套餐」、「牛排牛肋雙拼」、「法式玉米濃湯」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並致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以及附表第㈠部分消費者有通常使用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亦未能舉證證明王品餐飲公司有在該等商品中攙偽、假冒情形存在,且個別企業經營者在產業鏈上角色不同,各企業經營者僅能就其個別產品負責,而就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法令無明確規範,完全委由業者自主管理,是在法無明文、業者並無公權力及強制力、就經濟商業活動角度亦無期待可能性之情形下,自無從要求食品業者需如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般窮盡查證之能事,對其原料來源狀況為深入且詳盡的查核,因此食品製造業者之溯源管理,其對象原則上僅限於與其交易之相對人,查證之方式,亦僅獲得形式上、但有意義之擔保即足,而王品餐飲公司使用訴外人美食家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所供應之油品,均經正義公司及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將油品送驗後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及「 CNS食用精製加工油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故意過失可言,所供應之商品亦無瑕疵,該公司為法人,無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而與王品餐飲公司有買賣關係者僅陳美如、張懿二人,其餘消費者無從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六十條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王品餐飲公司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味丹企業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味丹企業公司以該公司並未向頂新製油公司購買牛油,該公司生產製造「味味麵-紅燒牛肉湯麵」係使用訴外人詮亞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之「E65-粉末牛油」,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該公司生產製造之「味味麵-紅燒牛肉湯麵」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並致附表第㈡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以及附表第㈡部分消費者除呂家德、何錚外之人有食用該商品,消保法為特別法,原告不得併依消保法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為請求,而目前政府機關及各公正檢測機關之檢驗標準、人力、儀器,均無法檢驗出頂新製油公司原料之品質瑕疵,以政府機關之龐大資源,仍未能防杜食品檢驗之漏洞,期待個別廠商具備更專業之檢驗能力及負擔更高義務顯不公平合理亦欠缺可能性,而味丹企業公司向詮亞股份有限公司買受之粉末牛油係使用澳洲牛油製成,有產地證明、輸入許可及保證書,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任何故意過失,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調查認定結果,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事或本件有任何問題油品存在,現行食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係於本事件後始修訂,自不能適用,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專屬一身不得讓與,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亦過高,尤其懲罰性賠償金計入非財產損害於法未合,該公司為法人,無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 (四)被告味全食品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味全食品公司以原告主張之各請求權要件不同,不得混用各請求權之法律效果,味全食品公司固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牛油製造「康師傅」牛肉風味之速食麵,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提供予味全食品公司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形,及該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㈢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其中「康師傅蔥燒排骨」、「康師傅精燉蔥燒排骨湯麵」二項商品並未使用牛油,該等消費者(孫雷正、邱鍾金月)並已與味全食品公司和解,不得另行請求,原告亦未舉證附表第㈢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確有食用該等商品以及該等消費者確因食用該等商品受有損害,附表第㈢部分甚且有部分消費者(蔡俊秋、邱鍾金月、邱燦輝、邱猷文、邱昶維、邱聖涵、陳奕君、邱浤權)所執之憑證日期早於原告所稱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原料油脂之日期(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又縱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提供予味全食品公司之牛油確有瑕疵,味全食品公司並不知情,亦無故意,不應負擔高達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亦不應計入非財產損害等語置辯。 (五)被告統一企業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統一企業公司以原告主張之各請求權要件不同,不得混用各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統一企業公司固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牛油製造牛肉風味速食麵及「關東煮」麻辣湯汁,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該公司生產、製造之如附表第㈣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或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並致附表第㈣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以及附表第㈣部分消費者確有食用、通常使用該等商品,尤其附表第㈣部分之部分消費者僅有一張單據卻有眾多請求權人,與常情未合,統一企業公司並無故意過失,懲罰性賠償金亦不應計入非財產損害,況原告不得受讓消保法第五十一條之懲罰性賠償金,亦不得受讓未成年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另就商品本身之價金非屬消費者所受損害,不應依消保法為請求等語置辯。 (六)被告新玉園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新玉園公司以該公司固向頂新製油公司購買牛油以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㈤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奶油商品,但新玉園公司向頂新製油公司購買澳洲牛油,不但要求頂新製油公司提供澳洲商務部出具之出口證明書,每批牛油並需提供出廠成品檢驗報告表,新玉園公司另依食品主管機關規定自行將產品送驗,均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任何故意過失,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提供予新玉園公司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形,及該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㈤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以及附表第㈤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確有通常使用附表第㈤部分商品暨因食用該等商品受有損害,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讓與,食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專屬被害人,懲罰性賠償金亦不應計入非財產損害等語置辯。 (七)被告聯夏食品公司部分 1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2聯夏食品公司以該公司固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牛油製造如附表第㈥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提供予聯夏食品公司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形,及該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㈥部分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該公司向頂新製油公司買受牛油均要求提供檢驗報告保證為安全合法產品,已盡品質控管義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任何故意過失,原告亦未舉證證明附表第㈥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因食用附表第㈥部分商品受有損害,其中附表第㈥部分消費者憑證僅提出消費明細者,是否確有食用該等商品有疑義,又「聯夏黑胡椒牛楠」之保存期限為二年,是附表第㈥部分其中消費日期於一0三年一月十日、四月一日部分並非該公司依主管機關函文預防性下架之商品,另消費者何錚退貨金額為三百九十元,該公司為法人,無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適用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致附表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原告受讓附表所示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事實,雖據提出系爭公告表單即消保處在網站公告之「頂新(牛油)問題油品」表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三00、九三六七、九六0一、九七一三、九七一四號起訴書、請求權讓與書、發票、消費明細、交易明細、退貨明細、退貨憑證、交易紀錄為證(見卷㈠第三二至五五、六一至五三八頁),該等證據之形式真正,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但原告前開主張,除原告受讓附表所示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節外,俱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頂新製油公司所生產、製造之牛油有攙偽、假冒情形,及其餘被告公司所生產、製造如附表所示商品有原告所指之欠缺安全性情形,以及附表所示消費者確有食用該等商品暨確因食用該等商品受有損害等節,各被告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任何故意過失等語。 四、茲分述如下: (一)按消保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㈠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㈡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二條第一、二款、第七條第一、三項、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條、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亦有明定。 是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固就「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所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雖未能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但其並無過失」負舉證之責,然以訴訟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者,仍應先就所主張:①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有違反消保法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行為、②企業經營者違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負舉證之責後,始由企業經營者就前開事項舉證免責或減輕賠償責任,易言之,以訴訟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請求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者,應先具體陳明並舉證企業經營者在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過程中究有何違反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之情事,並因而導致其之何項權利受有何種損害後,方由企業經營者針對其主張舉證,否則無異指任何人只要持有或使用企業經營者所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之任一商品,即可空泛無限制地令該企業經營者必須詳細說明並舉證其商品初始如何設計、個別原料之種類與來源、生產、製造及儲存、展示、銷售、運送等具體流程細節,以證明其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否則企業經營者即須負賠償之責,使企業經營者擔負訴訟上無止境舉證責任及賠償風險,不唯悖於事理,且將使企業經營者怯於投入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與經銷,扼殺工商業活動,有礙人類整體生活品質提升與社會文明發展。 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行為,致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無非指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自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間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而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所製成商品經食用即屬對人體健康有害,雖據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三00、九三六七、九六0一、九七一三、九七一四號起訴書、消保處在網站公告之「頂新(牛油)問題油品」表單為證,該等證據之形式真正,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前已述及。 2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三00、九三六七、九六0一、九七一三、九七一四號起訴書起訴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頂新製油公司總經理常梅峰、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廠長曾啟明、越南大幸福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振益等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矚訴字第二號詐欺等案件受理後,業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決被告均無罪,證據資料如下(詳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己壹「攙偽假冒部分」及「行使業務文書部分」): ①脂質的定義為:不溶於水及鹽類溶液,而可溶於乙醚、氯仿或其他有機溶劑之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構造上以酯鍵結合或以醯胺鍵結合,而含有脂肪酸,與蛋白質、碳水化合物同為生物體細胞構造的主要成分者;一般所稱脂質包括脂肪、油類、蠟類及複合脂類;脂質的基本化學結構只含碳、氫及氧,脂肪酸為最主要構成部分。而常用由動物與植物體中抽取油脂的方式有三種:提煉法、壓榨法與溶劑抽取法;提煉法多用於提取動物性油脂如豬脂、牛脂等,一般係利用加熱方法將油脂由組織細胞中移出,由於熱能破壞細胞,使油脂易分離,且使蛋白質變性,而讓與蛋白質結合的油脂可被釋出,提煉法又分為乾提法、濕提法及以鹼液或酵素水解結締組織以促進肪脂分離之消化法;乾提法係直接將原料在鍋中加熱,在原料中水分蒸發的同時溶出、分離油分的方法,為最傳統獲取動物油脂的方式,濕提法為將原料煮熟,經壓榨以獲得油水混合液,再將油脂分離出,其抽取的效果較差,以鹼液或酵素水解之消化法則係將細碎原料加人鹼液或蛋白質分解酵素以使組織溶解、油分上浮而得到油脂。由原料中抽取出的油脂,由於內含有許多雜質,且未經過精煉,故稱為毛油或粗油,以與經過精煉的精製油區別;食藥署網站關於「油品的製作過程為何」記載:「⒈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織中,提煉出『粗油』。⒉粗油精煉:是將油脂經過精製、脫色、脫臭步驟,去除『粗油』的雜質,例如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製成精煉油。⒊油脂氫化:部分精煉油脂會進行氫化,以改變油脂飽和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如人造奶油、酥油」,所出版之「油榨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關於油脂製造過程亦記載:「原料萃取(從動物或植物組織中,提煉出油脂)為粗油,精煉(純化油脂之步驟,去除粗油的雜質【游離脂肪酸、色素、不良氣味等】,包括精製、脫色、脫臭為精煉油。氫化(部分油脂會進行氫化,改變油脂飽和度,使液態油脂變成半固態或固態,提高耐炸程度,如人造奶油、酥油)為氫化油」,參酌「食用油脂工廠良好作業規範專則」第三條記載「3.1.2 粗油:萃取液經真空蒸餾回收溶劑後剩餘之油脂或經過壓榨提取或熬製之油脂,即粗製油脂‧‧‧ 3.1.3精油:粗油精製成之精製油脂」,「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亦有「‧‧‧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字樣,是將自動物組織中萃取、提煉之粗油加以精煉純化、去除雜質、色素、不良氣味,為食用動物油脂正常之製程。 ②具美國俄亥俄大學食品科學碩士學位、現進行博士研究,自七十二年研究油脂迄今,從事食用油脂研究三十年,研究領域為油脂化學、油脂加工、保健食品,曾負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米糠油研究計畫,並與美國農業部合作研究大豆油計畫約六年,亦曾在國外期刊發表著作,目前為食品工業研究所產品及製程研發中心主任、資深研究員之朱燕華在刑事庭到庭略證稱:「油脂就是由脂肪酸組成,主要是三甘油脂‧‧‧油脂的酸價是表示油脂的新鮮度‧‧‧隨著時間的貯存、放置,酸價會升高,所以油脂如果進來,應該馬上要做精煉,油脂最大的特性就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不會保持穩定狀態,一定會慢慢變換,所以酸價在油脂加工是代表它要加工的程度、深度,酸價應該是對單一的原料檢測原料新鮮度最簡單的檢測方式,因為油脂組成是三酸甘油脂,如果受到變化的時候,脂肪酸會裂解掉,就跑出來變成游離脂肪酸,就表示三酸甘油脂水解的程度,游離脂肪酸高的話,就是要去除掉。如果貯存的環境比較不好(例如水、溫度高或貯存環境等因素),外在的環境會促使三酸甘油脂會變化,變化會變成游離脂肪酸,游離脂肪酸就當做一個指標,表示這個原料的新鮮度,是最簡單的一個方法。所以油脂水解產生游離脂肪酸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就是游離脂肪酸增加是隨著油脂、原料油、原油,包括是成品也會‧‧‧因為空氣中有水氣或者溫度高的時候,酸價就會一直上升‧‧‧環境比較好一點上升就慢,環境比較差的時候上升就快‧‧‧油脂的酸敗就比較複雜,就是除了水解以外還有氧化,這就叫做酸敗,油脂的酸敗就是我們講的油耗。氧化就產生氧化物,氧化物對人不好。(測定氧化的程度要用什麼樣的指標?)‧‧‧通常做成成品以後,最簡單是做過氧化價的檢測,所以國家標準,大部分精製油的過氧化價都要在十以下‧‧‧我們國家目前都沒有針對食用油脂的原料油的部分訂定酸價或過氧化價,目前我所知道是只有國家標準是對成品油有定標準,但對原料油沒有‧‧‧油脂的氧化也是一個自然現象,還有譬如油炸加熱,只要給它氧氣、熱、水,當然氧化物就增加‧‧‧所以油脂從剛初榨出來之後,經過時間或貯放的環境就會自然產生一個是水解的現象、一個是氧化的現象。(油脂本身有無可能因為遭受微生物的污染而產生腐敗?)微生物一定是在有水的環境下,微生物跟人一樣要有水才會滋生,如果是油,沒有水的話,不扯到微生物的事情‧‧‧大概業者都喜歡拿酸價來測試加工程度要多少,酸價是最簡單的一個指標,酸價高的話,要用比較多的鹼量,因為游離脂肪酸要用鹼去中和掉,原料油如果酸價比較低的話,游離脂肪酸就會比較少,後面在脫酸的時候,是要用氫氧化鈉,就是用鹼液,用鹼液的狀態可以不要用到那麼強,不要用到強鹼‧‧‧如果酸價高的話,就要用比較強的鹼。酸價會影響到整個精煉過程中的得率,一般在業界的話也不願意酸價過高,因為酸價過高會造成用很多的強鹼‧‧‧它就很容易產生乳化了,所以到後面的收率就會很差,我所說收率是成品油,經過脫酸、脫色、脫臭以後的成品油。酸價很高的油,因為要用強鹼,但強鹼就會有油的收率的損耗,另外這個油的品質也會比較差。因為收率會有差別,就會有成本問題‧‧‧我還是要強調,精煉還是正確,就是說精煉不是不好的事情,精煉的話,這個油反而是更安全。精煉的目的是要把不要的東西,譬如游離脂肪酸、氧化物或者有其他雜質的時候,都要從精煉把它拿掉‧‧‧(油脂精煉的程序)第一個就是檢測如果酸價高,脂肪酸可能影響到後面對這油品有不好的影響,所以要脫酸,脫酸就看酸價的高低,酸價高的話可能用比較多的鹼量和強鹼,接下來就是去水洗‧‧‧游離脂肪酸跟鹼產生皂,皂要用水洗把它拿掉,拿掉以後再來就是脫色‧‧‧脫色就是因為可能前面有些氧化物還有一些雜質,經過活性白土把一些不好的物質,就是可能氧化物之類的或者顏色,希望顏色比較好一點,然後用脫色的方式把它去除‧‧‧這個狀態都是在真空狀態下‧‧‧脫色完了以後就馬上直接要進入脫臭,脫臭就是最後一道的防線,就是把一些揮發性物質、不好的物質或氧化物,還有一些揮發性的氧化物,把物質給去除,脫臭也都是在非常高真空狀態下,至少二二0度以上‧‧‧如果物理精煉的話,是不要有經過化學脫酸的程序,直接用脫臭的把游離脂肪酸拿掉,但這主要還是針對酸價,游離脂肪酸比較低一點的油做可能比較適合。物理精煉是不要用苛性鈉、不要用氫氧化鈉,因為酸價太高不適當用物理精煉‧‧‧酸價高低沒有辦法全部來說這個油脂到底是油耗還是沒油耗‧‧‧精煉就是淨化,讓這個油更乾淨‧‧‧於影片中所看到頂新公司屏東廠的這些設備是屬於物理精煉,所以是沒有經過脫酸,直接脫色,然後用脫臭把游離脂肪酸帶走,這是一個製油的典型製程,這是物理精煉,臺灣大部分都是化學精煉,化學精煉比較麻煩就是可能因為有肥皂,物理精煉有個好處就是因為沒有經過綜合皂化,所以它直接用脫臭的地方把游離脂肪酸給趕走,但就是酸價可能要低一點‧‧‧所有的油都一樣,進來以後原料油是隨著時間的增加是越來越壞的,不會維持在那裡的,所以所有的油進來以後,最好要馬上淨化,不要放置太久。我所知道臺灣的牛油原料油是要進口,原料從國外進來以後,因為運輸時間很長,時間越久油一直變差,所以進來以後又放置,酸價就增加了,酸價增加沒有馬上精煉,這樣會損耗後面精煉的成本,所以最好進來以後就馬上要做。 CNS國家標準並沒有對原料油‧‧‧沒有對原料油有個規範,所以進來時要馬上精煉。有時候船運為了讓它能夠流動,否則船不平衡不行,可能在貨櫃裡面要加熱‧‧‧在運輸加熱的過程,也會導致酸價上升,氧化物可能也會增加‧‧‧任何的酸價都可以精煉,但是酸價越高,所耗費的精煉成本會越高,所以大部分業者會定他的酸價在哪個位置,他以後收購的價格就定這個位置‧‧‧因為台灣製油製造成本要一直很管控的,因為毛利不是很大,所以酸價他們很在意的,管控酸價要在多少以下才收購‧‧‧新鮮度就是用酸價來當做一個判別的指標,來判別這個價格要多少。酸價高比較不新鮮,就是因為不新鮮所以才要淨化,是正常程序‧‧‧原料油是不會定標準的,是對成品油定標準‧‧‧所謂的成品油就是在市面上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這些油‧‧‧CNS大部分都是根據CODEX,根據國際的標準來定的,它也就是一個範圍‧‧‧(脂肪酸組成比例跟 CNS不符是否就足以判斷這個油脂有腐敗跟變質的情形?)沒有關係,脂肪酸組成如果就是不一樣的時候‧‧‧那是表示這個油脂的真實性,但跟它的安全不安全是沒有什麼關係的‧‧‧脂肪酸組成不會隨著製程而變,它永遠大概就是那個樣子‧‧‧(脂肪酸組成跟衛生標準有無關係?)一般正常的製程來講是沒有關係的‧‧‧CNS 定的標準,那是產品油標準,譬如酸價、過氧化價要多少以下,這是一個判斷的指標,因為業者在買賣的時候比較容易做‧‧‧原料品質比較好的壓榨出來就比較好、原料品質比較不好的壓榨的油就比較不好‧‧‧(何謂「總極性物質」?)一般的油脂都是三酸甘油脂,就是三個脂肪酸結合甘油變成甘油脂,所以油脂不是親水性,是疏水性的話應該都是屬於非極性的,如果是經過加熱、油炸,就是這個非極性會變成游離脂肪酸,三酸甘油脂會變成氧化物,這些氧化物,這油耗的物質就變成叫做總極性物質‧‧‧總極性物質業者自己要對原料油做管控,總極性物質是對於油炸油的一個判斷要不要換油的標準。(何謂「丙烯醯胺」?)丙烯醯胺是因為裡面在炸東西的時候有澱粉跟蛋白質,會產生丙烯醯胺‧‧‧所以丙烯醯胺就常常認為可能譬如用回收油或什麼油炸的時候,可能做成一個監測的指標‧‧‧總極性物質是針對油脂來做的‧‧‧油脂不需要測丙烯醯胺,除非油脂原料這方面有問題,可能混油,可能會有一些蛋白質或肉類這個地方進去就可能會有這樣子問題‧‧‧(提示‧‧‧檢驗報告書,從同樣名稱的油槽取出來檢驗的是否會有這樣數值的差異?)我不曉得油槽多大,還是怎麼取樣也是重點,因為這裡面的油到底是不是固體,是取哪一階段的‧‧‧均勻度也有關係‧‧‧可能是比較固態的,這邊取取、那邊取取,可能有時候不太有代表性也說不定,因為沒有整個讓它融化了再去取,所以這邊取、那邊取的話就會有出現這樣的數值,如果整個是液體油的話,它是很均勻的的時候,拿出來的數值就有代表性‧‧‧一般基本的常識應該讓它整個全部都是很均勻的,不然要取很多點才具有統計的意義‧‧‧就是說今天食用油是一定讓人家可以吃的,這樣子的油才叫食用油,如果不能讓人家吃的時候的話,這表示還要經過加工,要把它淨化,讓它能夠安全讓人家能吃。原料油跟不供食品業用的原料油,在英文上用語也可以用edible跟inedible來做區分‧‧‧Edible lard 要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的脂肪組織,有無健康、不健康的話,這應該是業者自主管理。檢測數據還要有合法來源的數據的文件‧‧‧食品業者要自主管理食用豬脂的話要有兩個證明文件,一個是合法來源證明,一個是檢驗數值的證明。酸價是一個變數‧‧‧因為動物油脂的原料有時候沒辦法避免的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水份‧‧‧食源性危害food-borne hazard 是它自己本身的內源線產生的hazard,可能跟它內生性的產生的一些的危害,所以原料的來源是很重要的‧‧‧酸價就是一個變數,它是隨著放的時間多久的時候一直在升高的‧‧‧但是多久會上升的話就是要看環境‧‧‧時間越長、環境越差的話,它升的越快‧‧‧要看實際情況‧‧‧酸價只是一個指標‧‧‧酸價升高很好辦,就是到最後是脫酸就好了‧‧‧過氧化價會增加,但是在精煉當中是會把它弄掉的,這是沒有問題,主要是它沒有經過劇烈這樣加熱的一個反覆油炸的話應該是還好。碘價或者是皂化價是跟它的組成有關,這跟安全衛生標準一點關係都沒有‧‧‧跟衛生標準有關的就是酸價,酸價是最容易檢查的指標‧‧‧(精煉有無辦法去除掉脂溶性物質導致的食源性危害?)有些像是‧‧‧多元碳性化合物的,它是可以去除的,就是比較不好的物質在脫色地方是可以拿掉,比較不能拿掉的就是剛剛我講的可能聚合物之類的,重金屬的話在脫色的地方會拿掉,很劇烈的氧化的聚合物,可能有時候在脫色地方,在吸附那個地方可能不太能夠完全拿掉‧‧‧如果油比較不新鮮,就會裂解成游離脂肪酸‧‧‧所以這樣從這邊看就可以知道進來這個原料油是新鮮不新鮮‧‧‧原料油越不新鮮的時候,表示精煉的過程需要更嚴格的條件‧‧‧所以要去 check酸價在多少,然後要怎麼用適當的脫酸的製程,因為酸價太高會形成乳化,收率會影響,脫色有時候劣質、有時候顏色太深的話,可能要調整活性白土‧‧‧被告公司他們的程序是脫色、脫酸、再脫臭。如果一旦發生油脂劣變,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吃了很多這種氧化物都累積到血管,對人體當然是不好‧‧‧所以應該要是檢查它有沒有這個東西,成品油如果它很少就還ok,現在因為儀器越來越新,有時候偵測到,不代表它有什麼樣子的危害的現象,因為有時候還是有背景值,不是說所有東西全部都不能有,它還是有些東西是有背景的,背景值要考慮的‧‧‧要看他的量,不是出現這個東西就說可能有害‧‧‧丙烯醯胺目前還並沒有證實它是可能性的致癌,但也沒有說它一定會怎麼樣,就是說這個是量的問題,現在只要油炸‧‧‧都會有丙烯醯胺,只是多少的問題‧‧‧(牛油在運送當中會不會可能有加熱的狀況?)為了讓船平衡,牛油都是很硬,所以一定要讓它能夠流動,所以裡面有一個加熱的狀態,酸價的提高要綜合判斷溫度的升高、環境、船艙等‧‧‧給動物吃當然也要符合到一些衛生安全,但可能會比給人吃的要寬一點,就是說酸價可能可以高一點,但酸價太高業者沒辦法接受,因為他後面的製造成本會高,但如果要做到人吃的標準,一定要經過一些淨化‧‧‧貯存條件或者運送的條件比較惡劣的話,會導致酸價上升,不管是哪一家的油,進來以後如果沒有去精煉的話,這個絕對不能給人吃的,一定是當飼料用的‧‧‧如果酸價比較高的話,油的品質也是差,顏色也會深,所以顏色深,有時候也是可以代表一個指標‧‧‧如果增加精煉的條件‧‧‧不會造成其他的化學物質,就是有害物質的產生,因為那些都是屬於一個物理的條件,他不是產生一個反應。其實在脫酸時,是用氫氧化鈉去脫酸,那個也是在做肥皂的過程,所以也是都ok的,所以到後面脫色那個地方就應該是屬於吸附而已,只是物理,沒有產生一些反應,脫臭也是‧‧‧顏色是跟它榨的時間長短,或是跟方法也有不一樣,火煉的會比較深,如果是水煮的話顏色會比較淺,但如果是榨的話,溫度越高顏色當然就越深,所以顏色會跟製成方法有關係‧‧‧(在油品業界如果將同一種油,在精製前將酸價高的油與酸價低的油混合後精製,在業界來講這樣的方法有沒有符合他們習慣用的方式?)酸價高跟酸價低對我來講都是一樣的事情,反正酸價高低都是要精煉,都是想辦法把游離脂肪酸去掉,所以要混可以,個別做也可以。為了方便把它混在一塊,然後一次給鹼‧‧‧他要混著這樣做的話都可以,這個做法都可以‧‧‧酸價高跟酸價低的混在一起,都是豬油,兩個油混在一起,可以去精煉,我不認為那有什麼違法‧‧‧都是要經過加工,都是要經過精煉‧‧‧兩個都是豬油的話,我覺得混著去精煉也是可以的,當然可以‧‧‧油脂最被關切的問題就在於它的氧化‧‧‧所以精煉它是一個可以把一些我們不想要的東西拿掉,那個不精煉是很糟糕的事情,酸價當然是越低越好‧‧‧太高也造成業者在精煉的困擾。國家關於食用油脂的衛生標準,好像要檢驗重金屬還有酸價,我記得是重金屬比較重要,沒有針對過氧化價檢驗,因為過氧化價‧‧‧是很容易變化的‧‧‧因為它不穩定‧‧‧只能拿來偵測我這個成品油在儲存的時候到底可以存多久‧‧‧脂肪酸組成是所有的油脂大部分都有一些共通性的脂肪酸,所以如果單單由脂肪酸組成來判定油品是否攙偽這是不足夠的,不能單純用這點認定,因為它很多的脂肪酸都落在同一個範圍內,所以沒辦法這樣子來說到底有沒有攙偽‧‧‧因為油脂的東西有很多是共通性的脂肪酸‧‧‧我要確定必須再就這個標的檢驗一次。飼料用的油因為吃的動物還是要回歸給人吃,所以飼料用油的來源都必須來自於健康的豬體、牛體才能做為飼料用油。前面原料正常,買原油進來之後,如果沒有經過精製,那實際上可以給飼料用,如果經過精製,精製到 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碘價、皂化價它就是油脂本身的本質,跟衛生標準比較沒有關係‧‧‧這個東西可能會跟油脂的結構有關係‧‧‧跟衛生標準有關係的就是酸價這個地方、味道、水份含量,油脂裡面不能含有太多水‧‧‧ CNS我的認知只有針對產品沒有針對原料,原料只定義說要正常,正常的原料得到的原料油,因為品質不可能一直穩定,會一直壞下來的,所以要經過精煉。如果不是正常原料,裡面的未知變數很多,即使精煉還是搞不清楚,第一個製程可能沒辦法控制,可能每個都要調節,造成製程很麻煩‧‧‧第二個原料不正常時它裡面變數好多,就會變成不知道未來的成品是什麼,不知道有沒有隱藏一些問題,可能這樣製程,是不是有把它完全去掉,而且你對有一些不知道的東西,是不是存在,所以一定要正常的原料,正常原料的話很容易判定,就是酸價,酸價一下來就是簡單的判定標準,它這樣後面製程很容易做,但是不正常的時候,製程根本沒辦法去管控‧‧‧另外一個就是太不正常的時候,也造成它製程的成本,所以我認為業者也不會搞到很不正常,我剛才講,酸價太高它根本沒辦法精煉,基本上一定要正常原料‧‧‧但單憑脂肪酸組成的圖譜來看,沒辦法完全判定這個油攙了什麼‧‧‧你可能還要走更深入的再去檢查,看油脂的微量物質是不是有什麼變化,還是有攙其它東西,再怎麼樣還是可以看得出來,再來就是看它油脂的結構‧‧‧收集商在收集這些油應該有一些基本的訓練、知識,測酸價是最簡單的‧‧‧只是它是到處收集來的,所以精煉過程要很有經驗。因為生長環境不同、吃的飼料不同,其實牠所產生的脂肪酸組成也會有差異。如果只是酸價比較高一點,你不經過精煉當然就當飼料用‧‧‧如果精煉就是精煉完後要符合 CNS的標準,這樣才能當做食用油‧‧‧很多廠商可能是國外的原油到台灣精煉,免得二次精煉‧‧‧因為它每精煉一次就會氧化一次,雖然後面有經過脫臭,但一直在傷害它,一直要高溫,因為脫臭就是給它高溫度‧‧‧精煉的油脂要包裝好,如果不包裝好,一開封的時候它的酸價、過氧化價都會增加。酸價會隨著溫度、溼度增高而增加‧‧‧油品內如果含有重金屬,不是就代表油品是有毒而完全不能供食用,要看它的量(含量數值)。衛福部有公告一個重金屬的標準銅、汞、砷、鉛,如果範圍以內的話,因為有些是背景值,背景值的話還是OK的,如果是超出的話還是要考慮到底有什麼東西污染了。單從 Vinacontrol公司的檢驗報告和頂新公司入廠的檢驗報告,因檢測數據太少,所以沒有辦法評判是否回收油或地溝油‧‧‧酸價不代表什麼特別的意義,酸價只能講是原料的新鮮度,還有後面的製程要靠酸價看鹼液要加多少‧‧‧如果都是正常的原料,在精煉這方面都可以達到國家標準,那這可以供食用。可供食品工業用原料油及不可供食品工業用原料油本質上的差異,我的認定是第一個可能看衛生標準,例如 CNS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對這個產品有規範,譬如酸價每種有每種的標準‧‧‧這是原料油,進飼料就直接進飼料了,如果經過加工的話,符合國家標準當然就可以當作食用的。(能否去除氧化物、游離脂肪酸、或其他物質,是否一般精煉設備就可以達成或一般精煉能夠去除的東西是固定、有限的,如果要達到去除某些物質就必須要特別有新的製程方法,才能產生那樣的效果?)如果顏色很深,希望能夠顏色更淺的時候,用的吸附劑活性白土用量就要多一點,但它的溫度跟時間大概是控制在一定的,只有白土量可以增加,白土量增加會影響到後面油品的收率,能變化的大概就是白土和前面的脫酸,我講的脫酸是講傳統的化學精煉。在脫臭的地方大概也都是固定的,就是溫度會比較高‧‧‧還有高真空度,大概都是固定的。總極性化合物有些容易去掉,有些不容易去掉,譬如像一些比較揮發性的物質,可能這邊就拿掉了,不需要特別的製程。不同的油脂,脂肪酸組成應該是不同,但有些 CODEX只有講範圍,有時候是這個油跟這個油會落在同一個範圍內,那就很容易來當作這個油,或者是他在摻一些比例的時候,很容易便宜的油當做貴的油,有可能。(CNS或CODEX為何要針對油脂制定脂肪酸標準?)是根據國際的標準來做,國際標準有‧‧‧因為脂肪酸組成的數據有時候是在第一線比較容易看,因為每一種油有它的特性,從脂肪酸組成看它的特性,特定的脂肪酸就可以知道它到底有沒有摻偽‧‧‧原則上因為不同的油脂它的脂肪酸組成,因為每個數值都有它一定的範圍,所以可以根據脂肪酸組成初步判斷是屬於什麼樣的油脂,脂肪酸組成是不會變的‧‧‧類似於 DNA的概念‧‧‧是一個組成的結構,本質就是這樣。總極性物質除了加熱,還有儲存的環境不當,放太久了,可能它氧化,一氧化,氧化物就屬於一個極性物質,或者聚合物就屬於氧化物質,還有就是你的原料來自比較劣質的,它這個極性物質也會比較高‧‧‧總極性物質就是就是一堆氧化物‧‧‧油脂應該都是非極性物質‧‧‧會訂出二五或二十是因為它在精煉過程中,當它超過這個數字的時候,不容易去除總極性物質。因為極性物質達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時候,油整個外觀都很糟糕了,就是一般的回收油,變成黑色的,那根本就不能用,所以也犯不上拿這個油來精煉‧‧‧食品工業用原料油是作為我們生產人類食品成品油的前提,這個前提前面有個最原始原料,這也是有限制,到底可不可以進入這個軌跡是有一定的要求,有一些東西是根本不能進入這個,只能進入另外一個不可供食品工業用原料油的範疇‧‧‧沒有精煉的話,可能有未知的事情,但是在精煉以後,像重金屬一定要靠精煉的,一定是脫色的地方要把它弄掉,所以要去檢查它的精煉是不是重金屬都沒有超標,如果都沒有超標的話,這方面就是在安全方面至少是能夠符合標準。到處收集的原料會有不穩定的狀態‧‧‧可能變數更多,所以這種油一定要精煉,所有動物油包括牛油等等,都應該要精煉,不能不精煉。 CNS這個數據指的是成品端,食用跟動物飼料用,指的是終端使用的用途,跟來源無關,我們現在並沒有去訂來源,好像衛福部希望能夠各個業者要自主管理。每個精煉的步驟都有它特定的目的,所以產生出來的產品一定要符合到特定目的‧‧‧但都不影響這個產品是怎麼樣,我覺得重點還是前面這個原料‧‧‧(什麼時候會產生環氧化物?)高溫氧化,或者它產生水解以後,有氫氧基出現的時候‧‧‧在脫臭在高溫的時候,特別是在脫臭,脫臭是要用很高的溫度,所以它很有機會去變成這樣子‧‧‧精煉不是壞事,還是正確的事情,它是把一些雜質拿掉,等於是油脂的淨化,讓油的品質會比較好,但是油脂安定性好不好要看它本質。(提示CNS食用豬脂Edible lard、證人王祖善提供資料光碟油脂相關知識檔案夾油脂知識補充資料相關 CNS標準CNS 編號8155,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第一個那個purelard食用豬脂都是把它限定在脂肪組織,其他的骨頭、血管都不用了,所以它範圍很窄,就是脂肪組織拿出來的油,如果符合規範的話,它就叫做食用豬脂‧‧‧如果把範圍擴大就叫熬製豬脂,就是取得部位,不單是脂肪組織,其他骨頭等去熬製,把這個油撈起來,這樣叫熬製豬脂,所以熬製豬脂的標準會比較寬‧‧‧剛才那個食用豬脂的話,它好像是侷限在脂肪組織,其他都不可以,所以那邊是很嚴格的,所以那個地方如果符合標準的話,就叫purelard‧‧‧」。 鑑定人朱燕華除詳細解說油脂之構造,「酸價」、「過氧化價」、「總極性物質」、「丙烯醯胺」、 CNS各項標準、「碘價」之意義外,並詳細說明食用油脂之製造、生產過程(檢測原料油酸價決定精煉製程、脫酸、水洗、脫色、脫臭等),其間復反覆強調,食用油脂必須經過(化學或物理)精煉至成品符合 CNS各項標準後始能供人食用,精煉為大量生產製造食用油脂必要且正常之程序,油脂主要由脂肪酸構成,油脂接觸空氣、水份或高溫產生水解現象,酸價即開始上升,故酸價僅表示該油脂(原料油經萃取或成品油經開封後)之新鮮度,為最簡單明確之檢驗標準,與油脂酸敗(氧化)不同,而依原料油酸價決定是否收購及調整精煉製程亦為生產製造食用油脂之合理過程。在原料油均為相同種類油脂,有一定品質(來自健康動物屠體、酸價合於約定標準)狀態下,無論是否混合二批以上原料油,精煉程序均可有效降低酸價、調整油脂顏色、除去氧化物、極性物質、重金屬等雜質及異味,增加油脂穩定性,至合於 CNS各項標準後安全供人食用;我國生產製造食用油脂廠商之利潤有限,原料油若來源不明、酸價過高、品質過差(如極性物質過高、氧化酸敗、顏色過深等),不唯增加精煉成本、影響精煉後之成品油回收率,且精煉後仍有無法符合 CNS標準之風險,是食用油脂製造廠商收受來源不明、酸價過高、品質過差原料油之可能性不高;檢察官就刑事案件提出之證據資料或檢驗數據,尚不足以認定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牛油原料油,攙有非牛油油脂之物質,或來自不正常來源、屬經精煉後仍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 ③馬來亞大學機械工程系畢業、任供應製油商製油設備公司總經理職十九年,長年從事技術、煉油設備設計之王耀祖在刑事庭到庭略證稱:「油脂精煉技術比較有系統性的開放始於十九紀末到二十世紀初‧‧‧動物油,最早期的油就是豬油跟牛油,一般都不太需要精煉就可以家用,後來因為大量工業化以後,用的油脂要比較多‧‧‧因為裡面雜質、膠、顏色、味道大家都不太喜歡,同時有些是對油的穩定性是不太好的,所以一定要經過精煉把裡面的雜質拿掉,基本上就是脂肪酸、色素,還有一些微金屬譬如銅、碳要拿掉,不然這種金屬對油的穩定性有影響。現在大部分的油脂都會經過精煉。基本上精煉的需要就是把油的穩定性提高‧‧‧一定要把油裡面的一些雜質,及我剛剛說的一些微金屬‧‧‧色素拿掉,另外就是有一些油不只是拿來煮飯、炒菜之類的,還要加工食品,所以裡面的一些味道一定要拿掉,還有脂肪酸、酸價,脂肪酸一定要拿掉,不然脂肪酸會變壞,因為脂肪酸不是很穩定的東西‧‧‧然後油的品質穩定性就可以提高了。油脂精煉是為了提升穩定性、外觀,還有精煉的其他過程就是把油的一些品質可以改變,譬如‧‧‧要把裡面的熔點改變,所以有另外一些過程,那也是精煉的一些部分。油基本上不會講腐敗,油只有好的油跟壞的油‧‧‧油本身細菌是不可能生存,‧‧‧油脂的精煉技術是屬於正常的食品製造工業一環,油脂的精煉技術大部分都是適用在食用油脂上,一般我們的設備、技術都是用在食品方面。在煉油的技術,基本上要把裡面的膠質、色素拿掉,或是一些氧化過後的副產品、脂肪酸、味道之類的一些化學品都要拿掉‧‧‧那就是叫脫色。脫膠、脫色,在最後假如是以物理精煉來講,脂肪酸跟味道是同時拿掉,經過真空蒸餾就把裡面的味道跟脂肪酸拿掉。或是有另外一個過程是化學精煉,主要是適用於動物油跟葵花籽油或是玉米油,那方面我們就用到化學精煉,化學精煉過程有另外一個步驟就是做中和,脫酸是中和的部分,在那個部分就把脂肪酸拿掉,經過皂化的過程把脂肪酸拿掉,到最後脫色的部分只是味道拿掉,就沒有脂肪酸拿掉的作用。化學精煉跟物理精煉有一點差別,不過基本上作用都是一樣‧‧‧台灣消費者喜歡顏色很淡的油,基本上是習慣‧‧‧脫色程序一定要,因為不只是脫顏色,同時也是把裡面很多雜質吸附掉。脫色的過程,不會導致油脂有什麼反應而產生不好的物質。脫酸是要把游離脂肪酸去除‧‧‧假如沒有把它去除掉,它存在裡面也會影響油的顏色,主要是穩定跟味道。經過精煉以後,游離脂肪酸少過某一個酸價,我們就可以講這個油已經是可以維持到多天或多個月,一定要把它降到某一個價‧‧‧一般市場上或國際貿易,或是油品品質的規定,一般上 FFA少於0‧一,一般上就算是可以的,就酸價0‧二,就基本上是ok的‧‧‧因為每一種原油的 FFA都不一樣‧‧‧在原料油,棕油方面一般是百分之四或是百分之五的 FFA,就是八至十的AV,假如是豬油、牛油很接近一種油,所以酸價一般算起來我可以講大概十(AV)以下就可以算是合格的原油‧‧‧物理精煉去除游離脂肪酸主要是在高真空、高溫的狀態之下,基本上是蒸餾,把它加溫到高溫以後,到一個蒸餾塔,蒸餾塔是在真空的狀態,真空底下沒有氧氣,油不會變壞,雙酸甘油或單酸甘油也會一併被去除。不同的油種有不一樣的溫度‧‧‧雙酸甘油脂在脫酸過程大部分也會去除。在脫臭的製程有真空的設備,物理精煉就是一起進行的,就是脫臭塔。脫臭塔裡的真空是蒸汽真空器,基本上是用蒸汽來製造那個真空。脫臭塔裡面,除了油要加溫,裡面也要打蒸汽進去,打蒸汽進去把它蒸發,就是煮的意思,把蒸汽打進去,油進去以後裡面脂肪酸拿掉,進去的蒸汽也要抽掉,所以這個真空製造器基本上是要把裡面的脂肪酸跟裡面的一些蒸汽全部要抽出去‧‧‧在這個真空的環境底下,這個油即使高溫也並不會氧化產生對人體危害的東西‧‧‧我們要這麼高的真空是要提昇蒸餾的效率‧‧‧每一種油都有本身的味道,真正講我們講是臭‧‧‧脫臭是去除味道‧‧‧(經提示頂新公司屏東廠煉油設備)就是這個操作手冊裡面講的這些設備,並沒有其他異常的狀況‧‧‧以牛油為例,一般在商品市場上面存在有可食用跟非供食用‧‧‧這兩種區別。我們做精煉,對油的來源一般上我們是沒有去知道的,我們只要知道酸價多少、顏色多少,還有裡面的一些雜質,譬如膠質還有一些微金屬,我們只要知道那幾樣東西以後就可以設計我們的設備,來源是怎麼樣我們不知道。在做精煉程序之前,要對原料油有所掌握才可以正確的實施精煉。就像我們的客戶跟別人買原油,來之前也是一定要檢驗的,因為他買的原油也是有他的規格,到廠或到港之前一定要檢驗,檢驗以後符合他們合同的品質就可以收了,譬如講酸價,我買的酸價是百分之二話,來的時候可能是百分之二‧二,這樣就不符合,我可以扣錢或拒收。一般到工廠之前都會做檢驗,然後我們的設備做檢驗的時候,我們也是要原油的品質是多少,符合我們合同裡面規定的,就可以做調適、運行。針對重金屬去除這件事情,物理精煉與化學精煉應該沒有差異‧‧‧基本上把銅跟鐵拿掉是很容易的,只要把一些食用的檸檬酸或是檸酸加進去,基本上就可以把它作用掉,再經過脫色的時候,活性白土就把它吸附掉,然後就過濾掉了,這幾個較簡單。前面這一部分脫膠也是要加檸酸膠,檸酸或是檸檬酸在化學精煉或物理精煉都必須的一個程序。假如脂肪酸或顏色變深,這種都可以經過精煉去把它回復更好的品質‧‧‧從原油開始生產的時候,因為生產的過程,油的本身就從最開始的時候,不管是動物或植物的,基本上會變成一點壞‧‧‧就是把脂肪酸升高,就有點味道了,不過本身一些油裡面的金屬,主要是植物油金屬比較高‧‧‧金屬肯定要拿掉,不然會影響穩定性,主要敗壞就講味道變了、顏色壞了,主要就是脂肪酸或是本身分裂行為‧‧‧一般的品質有時在商業有這樣的一個做法,譬如我跟你買的時候,我要的酸價,我要很嚴,因為酸價高我的生產成本就高了,所以我跟你買的時候假如規定酸價是百分之六,來的時候你可能給我百分之七,基本上這個酸價的油還是可以的,不過在商業上我就扣你的錢,因為你可能會增加我一些成本,這個油還是好的,我還可以用,因為跟你買了我把它拒絕掉還要去找來源,我不是很麻煩,這個油還是可以用的,我就扣你的錢,我還是拿來用‧‧‧脫色、脫酸、脫膠、脫臭,這整個過程都是煉油設備的一部分,煉油設備還有其他一些分提、脂化、輕化也是煉油設備‧‧‧物理精煉設備的製造流程,是脫膠、脫色、脫臭,這三部分是一定要有的。設定功能是看客戶的要求‧‧‧基本上設計的東西都一樣‧‧‧最主要是根據原料還有要製造出來的要求去調整設備的一些大小或時間。我這邊知道不能夠食用的油是已經壞的油、地溝油之類的,那種是不能夠食用的,那就很難經過我們的物理精煉變成好油,已經敗壞了,已經變成High Oxidize,就是裡面有毒素或是已經超過氧化,還有很骯髒,假如真正要做成本是很高的,可能一次提煉、二次提煉、三次提煉,可能到最後可以做得到,不過不一定‧‧‧來源那邊基本上一定要做檢驗以後,然後去做調整整個工藝程序,才可以擔保最後精煉油的品質能不能夠達到要求的安全食用的可能性‧‧‧一般都是我們知道脂肪酸或金屬之類,我們就知道怎麼去處理,一般上很少遇到看到脂肪酸超高,超高的話我們會講這個費用會很高,損耗會很高,只能這樣判斷‧‧‧同一種油可以放在一起精煉,例如豬油跟豬油是可以混在一起的,即使酸價不同也可以。假如我們擔保原油來的是百分之五 FFA,酸價十,一般上我們就可以保證‧‧‧一般上我們都會預估萬一酸價會比較高‧‧‧我們也是要可以做得到保證最後的品質,假如是來源的酸價已經二二‧‧‧我不能擔保最後的品質,是這樣的一個說法,對你們來講也是成本會很高,做是可能做得到‧‧‧不過成本就很高了,對我來講也不能夠打保證‧‧‧」。 鑑定人王耀祖除詳細說明油脂精煉之程序,敘明食用油脂之(化學或物理)精煉程序係食品工業廠商生產製造食用油脂、除去原料油內脂肪酸、金屬等雜質、膠、色素、味道、增加油脂穩定度之必要流程外,且敘明先行檢驗酸價以決定是否收購,及依據原料油酸價調整精煉程序為食品工業廠商通常之作業流程,又原料油若酸價過高、品質過差,不唯精煉成本將大幅提高,甚且因超逾精煉設備設計及保證效能範圍,亦無法確定精煉後成品之品質是否足以符合食用油脂標準,是基於成本與效益考量,食品工業廠商收購酸價過高、品質不佳(氧化酸敗、顏色過深、氣味不良)原料油之可能性甚低。 ④具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碩士學位、自七十六年十一月起在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任職,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因食品藥物管理局成立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署而擔任食品組檢驗技正,一0三年二月接任食品組副組長之薛復琴在刑事庭到庭略證稱:「原料油的規範依據在一0四年二月份以前的規定就是在我們的GHP裡面,除GHP的條文外,施行細則裡有關於記錄的一些定義範圍‧‧‧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指的紀錄,大致的意思是說,原料的來源或是這個業者在品管過程裡面所記錄的事情‧‧‧食品衛生管理法二十條第一項說要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這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內容講的是流程的管理。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的規定,是講販賣的食品,第十七條的衛生標準其實就是我們講的衛生標準,它基本上是在適用在販賣的食品裡面‧‧‧但是還是不能夠排除第十五條的禁止規定。如果已經在畜牧法裡面認定是不可供人食的時候,在這裡面我們同樣認定是不能夠進到食品鏈裡面來的‧‧‧從一些學理或技術性的文件看,大致可以瞭解到酸價其實在衛生上面並不具有特別的意義,為何這樣訂定,這是我們在執行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其實酸價基本上是作為一個油脂的品質或者是新鮮度的認定上面的指標,如果經過精煉的時候,其實酸價是會往下掉的,在真正實質管理上面的意義未必是有這麼大‧‧‧所謂的酸價並不是作為認定這個原料油也好,或最終的產品也好的衛生安全的一個認定的基礎,是跟品質比較有關‧‧‧這個數字是指終端產品,經過提煉以後就直接供食的這種‧‧‧但是針對最終的產品在原料的品管裡面,對於業者來說自己的品管當然是要有一個管制的界線,這個管制的界線的設定要合理。在這個標準之前,的確在法律上並沒有這麼一個清楚的數字在那裡。九十年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這樣的紀錄就業者而言,並沒有特別規定應該要往上記錄到第幾層或往下到第幾層。現在的追溯、追蹤的管理辦法裡面最大的概念就是上一手跟下一手的規定‧‧‧ CNS基本上是依據標準法去訂出來的一個所謂自願性的一個規定,自願性的標準,比較偏向是品質的部分‧‧‧基本上就是希望在業界裡面,比方說不同業者之間要能夠有一致性的作法,同時也用這樣子的一個標準希望能夠提昇產業的品質,不屬於食品安全的範圍‧‧‧油炸油換油指標其實是以總極性物質為最重要的指標‧‧‧」。 證人薛復琴亦肯認酸價在衛生上不具有特別的意義,基本上是作為油脂的品質或者是新鮮度的之認定指標,經過精煉可以降低酸價,並非認定原料油或成品油之衛生安全基礎。 ⑤檢察官起訴時即未稱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買進之原料油為餿水油、回收油,且因油脂為非極性(化合物親水特性)物質,於加熱過程中會發生裂解或聚合作用,而產生醛、酮、酸等極性物質,測定油炸油中總極性化合物的含量,為目前最準確評估油炸油品質的方法(食藥署油炸油安全管理簡易手冊),亦即油品中的總極性化合物會隨高溫、加熱時間增長而增加,油脂總極性物質含量的多寡,可判別油脂曾否經使用、回收,而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之油槽,經檢察官於一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到場採檢送驗結果,僅未精煉越南豬油總極性化合物數值逾四十,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同年月十日派員前往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稽查,採樣澳洲牛油、澳洲牛油與越南牛油混合、越南豬油與傑樂豬油混合、越南豬油送驗結果,越南豬油總極性化合物數值亦低於五,二者差異甚鉅,但檢察官採檢送驗結果,僅以快篩法檢驗,並未經正式管柱層析法重複確認,且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於一0四年五月十二、十四日到場勘驗暨採檢送以管柱層析法檢驗結果,油脂外觀加熱前分別呈現清澈的金黃色液態油品至白色濃稠固態狀,加熱後呈現黃棕色液態,總極性物質數值均為六‧九至八‧二一之間,與鑑定人朱燕華所述之背景值相當,自得排除該等原料油脂為餿水油、回收油。 ⑥原料油脂重金屬部分,檢察官一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到場採檢送驗結果,與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同年月十日派員前往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稽查,採樣送驗結果,就檢出與否之種類(鉻Cr)、檢驗所得數據均有歧異,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於一0四年五月十二、十四日到場採檢驗結果,加熱前銅0‧0二至0‧0三間、鉛0‧0八至0‧二三間,其餘均未檢出,加熱後銅0‧0四至0‧三五間、鉛0‧二四至一‧0三間,其餘均未檢出,銅已低於食品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最大容許值(0‧四),鉛固高於最大容許值(0‧一),但鑑定人朱燕華、王耀祖亦均證稱原料油中之重金屬得在精煉程序中除去,前已載及。且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輸入四十五批原料油,均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經食藥署以電腦系統風險核判結果抽中報單號碼BC02V0000000及BC03UC030013號,重金屬檢驗項目(砷、銅、鉛、汞)結果均未有超限情形;食藥署於一0二年十月十七日取樣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廠編號二00之七油槽牛油檢驗結果,重金屬銅0‧二、鉛0‧一、砷及汞未檢出(案號為IFT02GR0000000),仍低於食品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最大容許值,且依據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於一0四年一月三十日召開之劣質油品食安專家論壇上所提出研究成果說明,油脂經精煉程序後,酸價、重金屬、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包括苯(a)駢芘)均會下降,故原料油脂如含有重金屬,其成品端是否必定含有重金屬等,仍應視其後續精煉加工程度而定,販售供直接食用之油脂產品,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等規定,經食藥署函覆明確。現代工商業繁榮及人口密集聚居,產生大量的工業與家庭廢棄物,造成空氣、土壤、河川污染,動物之飲食因此含有重金屬,進而導致動物體內積留重金屬,動物製品(如動物油脂)因而亦有重金屬殘留,故有食品衛生標準中之最大容許值規定,自不能以原料油中含有重金屬一節,反推該等原料油來自未經合格檢疫之屠體。參諸重金屬得在精煉程序中除去,是尚難僅以該等原料油中重金屬鉛含量高出食品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最大容許值,遽指該等原料油不能經精煉後供人食用。 ⑦訴外人葉美萱於一0三年二月六日所製作、蔡俊勇審核之「越南豬油及越南牛油脂肪酸分析」中,略記載越南牛油C18:1低於 CNS規格值,研判非加入硬棕及越魚,羊油及牛油脂肪酸相近,難以判別是否摻羊油,且 CNS將羊油及牛油歸同一品類,可能因牛隻品種、飼養環境及條件不同所導致,已排除越南大幸福公司之牛油原料油攙入其他油脂,參諸鑑定人朱燕華說明 CNS規格值係根據國際標準的CODEX ,但僅為一數值範圍,因動物之品種不同、飼料不同等諸多變數產生些許差異,尚不能僅以脂肪酸組成來判定油品是否攙偽,鑑定人孫璐西亦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證稱:「豬油這個東西是因為豬大概都是吃飼料或者是餿水,所以通常會跟它吃的食物有關係,我們最近在重新訂定我們國家的豬油的國家標準的時候‧‧‧委託食品研究所做的一個報告裡面就發現,很多黑毛豬、白毛豬的結果都不一樣,用台灣的豬委託食品研究所做,然後豬的不同部分也不一樣‧‧‧後來我們就把範圍稍微變大一點,讓他比較能夠顧及不同來源的豬可能會有些差異‧‧‧有文獻報導說豬的品種會影響到他的豬油」,頂新製油公司人員曾參訪荷蘭Ten Kate公司,該公司之硬體設備或生產流程俱佳,所生產之豬油品質良好,但該公司生產之豬油經檢測結果,仍有脂肪酸組成不符 CNS標準情形,足見亦不得僅以脂肪酸組成與 CNS規定未盡相符,遽認該原料油攙入其他油脂或物質、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⑧檢察官雖指越南大幸福公司原料油脂來源為千家萬戶之個體熬油戶,並無可追蹤之供應者,且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另有小型屠宰場存在,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即進入菜市場的非健康豬屠體,是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之原料油不能供人食用云云,但具美國獸醫病理學位、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任職近四十年、兼任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越南分公司總經理之獸醫師胡大光在刑事庭略證稱:「越南當地針對畜牧業及屠宰業申請公司就一定要有執照,大型的養豬場或屠宰場一定要有執照‧‧‧以前畜牧業少的時候,在賣豬時,會派獸醫官來看每隻豬的健康程度,健康的才開檢疫證明才可以拿去殺,現在可能養豬場比較多‧‧‧會派一個獸醫官來看一部分之後,簽完名就走了。檢疫人員就是獸醫官,屠宰場也有一個獸醫官在那裡看。檢疫的過程是肉眼直接看豬隻外觀,看身上沒有出血斑點,沒有生病的症狀他就判定可以‧‧‧檢疫結果如果是合格,有個文件最後簽名合格‧‧‧如果是不合格的話,就不准賣,會禁止那些豬出場。可以治好的情形把豬治好,治不好豬死亡時就把屍體處理掉。跨越省銷售時‧‧‧開了健康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後,他還會要求豬車要加牽封條,就是禁止偷偷把豬換掉‧‧‧豬車要好幾個封條封起來,到那邊的豬場才能打開才能卸貨,是有加封條的特別動作。越南政府針對畜牧場所飼料的豬隻或牛隻,有時候會來抽血檢驗‧‧‧越南政府針對豬隻有這樣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驗,針對養豬的飼料也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加以查驗‧‧‧越南官方的檢查如果是定期會發公文來,三天前會通知要來檢查,瘦肉精、三聚氫氨、抗生素的殘留那種就是突襲的檢查,當天來會出示公文給你看,然後就進去檢查‧‧‧越南政府針對飼料查驗,是直接到養豬的畜欄裡面的飼料桶裡抽檢豬隻正在吃的那些飼料‧‧‧也會加油在飼料裡面,加油是提供熱能,飼料主要分一個是蛋白質,一個是熱能‧‧‧豬飼料裡面所添加的油主要用的是魚油,因為魚油的價格比豬油還便宜‧‧‧購買的油品我們會公開招標,根據品質跟價格來選定‧‧‧我們做一些簡單的感官判讀,好比看顏色、聞味道,還有做一些簡單的測定,我們的油質測過酸質,實驗室唯一測定的項目我們只測過酸質‧‧‧我們銷售豬隻叫做場邊交易‧‧‧每天早上我們銷售人員就會打電話跟幾個常來買豬的客戶,直接跟客戶說我們今天的豬價是多少,你要幾頭‧‧‧講好在下午三點半之前他來抓豬,每頭豬都秤體重,他用貨車運走之後,運到屠宰場進行屠宰‧‧‧我們養豬要去屠宰場看豬殺了以後,豬的內臟有什麼疾病,來作為添加藥物治療的判斷;我們也要判斷自己豬銷售出去的屠體究竟好不好,因為屠體好不好是來不來場裡買豬及是否願意付比較高的價格買豬的原因‧‧‧我看到的那間屠宰場是活體屠宰,豬先運去以後集中在那裡,他用簡單的電擊器電昏,電昏後放血,放血後放到裝沸騰大鐵鍋‧‧‧然後進去燙毛之後吊起來刮毛,刮毛再屠體剖開,把內臟拿出來,再把整個屠體剁成五、六塊然後就運走‧‧‧越南的屠宰水準以台灣的眼光看當然還是非常落伍,而且很多地方不符合食品衛生的標準‧‧‧越南很多地方還是在地上處理,只有在分割拿出內臟的部分是吊在空中處理,前後兩段很多地方都還是接觸地面,以我的標準來看不符合食品衛生。越南也有電動屠宰場,也有比較現代化,但是家數不多‧‧‧屠宰場屠宰的豬隻,屠宰後就是到傳統市場,他的作法就是台灣早年溫體豬肉的作法,在夜裡從十、十一點開始屠宰,可能屠宰到夜裡二、三點後,買豬的人就把豬肉用卡車載走運到傳統市場去‧‧‧既使獸醫官是看著,是大約看看豬隻還算健康就如此而已,不是台灣這種屠宰場的獸醫官,台灣屠宰場的獸醫官是豬從你面前過,一頭一頭看‧‧‧越南當地家畜染病的情形跟台灣相較之下,應該是沒有差太多‧‧‧養豬場每天死二、三十頭豬是正常的,大部分是小豬‧‧‧豬比較大以後就會慢慢健康,死亡率就會變低‧‧‧各國政府所管的疾病叫做法定傳染病,在台灣也好,越南也好,指的是像豬瘟、口蹄疫這些疾病叫法定傳染病‧‧‧(越南政府針對感染危險疾病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要如何處理有無規範?)‧‧‧病豬、死豬要求我們要全部焚毀‧‧‧所有的死豬通通要燒毀,這就是越南所規定的規範,基本上他們是要焚化銷燬‧‧‧死亡的動物不能拿出養豬場,一定要把屍體焚毀,在各國的法令都會特別的寫,這是原則性的說法‧‧‧在越南是用最原始的方法就是深埋或是燒掉,在台灣或是美國用不同的方法,像炭疽或是有危險性的疾病的屍體還是要燒掉,可是其他的疾病就可以拿來做成有機肥這些‧‧‧我在越南當地期間沒有聽過哪個公司或是什麼團體專門在收購感染危險疾病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再轉為銷售之情形‧‧‧給動物吃有些成分會殘留在肉中,肉最後還是被人吃,這是一個食物鏈‧‧‧動物吃的飼料品質不好的話,將來肉品的品質一定不好‧‧‧越南當地油品比較好的大概有三家左右,其他二家是越南名字我唸不出來,大幸福是其中一家,算比較穩定‧‧‧我們就以外觀加酸值,酸值在二跟三之間我們認定是好的‧‧‧通常我們採購魚油會要求報價的時候附送樣品‧‧‧他交貨的當天我們會拿樣品跟交貨的來對比‧‧‧大幸福公司提供的魚油‧‧‧就我的印象知道的還算符合‧‧‧越南養豬場在出豬時,會有獸醫師目視的檢查‧‧‧屠宰場是有獸醫官在那邊做篩檢‧‧‧獸醫官只是看屠體的外觀,沒有看屠體有無染病的情況‧‧‧就越南方面獸醫檢疫的流程,以台灣的標準而言,當然是不及格‧‧‧我們因為飼料用的,幾乎買的都是飼料級的,都稱為動物用的油,飼料用的油。一般不管國內國外都一樣,豬在太小死亡是沒有價值的,因為身上沒有肉也沒有油,就是一些骨頭,幾乎都是丟掉或燒掉,豬如果長到五十公斤以上‧‧‧這時候有人會收病死豬的肉跟油‧‧‧死亡有很多原因,不是病而死亡的‧‧‧各國都有種豬叫淘汰豬‧‧‧豬隻沒有病,理論上肉可以吃的‧‧‧如果是五十公斤以上你賣淘汰豬就有人收,這都要打折的。在越南我們也有賣淘汰豬‧‧‧獸醫官會認為那是輕度的,還是會讓你賣。屠宰場殺的肉都是標準一百公斤上下的豬,那種所謂的淘汰豬量很少,可能一頭、兩頭買去自己就殺了‧‧‧大體上來說豬肉能拿到菜市場公開賣的基本上沒有問題的‧‧‧向大幸福所購買油品,印象中有送過檢驗兩次,在整個購買期間沒有退貨過,從一百年到回台前,跟大幸福購買油品的次數應該有二十多次‧‧‧定期獸醫官會來看你們要賣出去的豬隻是定期的,我們就按照那個時間把要出售的豬隻放到繫留場裡面‧‧‧獸醫官就這樣兩邊看豬是否行為正常‧‧‧他就是做外觀檢查‧‧‧跨省之後,在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設有檢疫站,他會看檢疫單及封條‧‧‧我感覺檢疫官只有在屠宰前在看,真正屠宰後,屠體分切的時候,我在場看的沒有看到人來看那些屠體‧‧‧檢疫官一樣是站在外面看裡面的豬,就站在欄外肉眼看一看‧‧‧在屠宰場裡面經過檢疫官看完後,一直到後來屠宰分切的過程中,我印象中他們好像在豬隻上做蓋一個小小的章,但好像不太明顯‧‧‧在台灣還有比較先進的國家,豬的屍體是不准燒掉,叫做再生資源,所以會把死豬,有時候衰弱沒有價值的一起扔掉,就運到化製廠煉製成有機肥,有的國家還可以煉製成肉骨粉可以再來利用‧‧‧我們跟大幸福購買大部分的魚油或少部分的豬油,是公司採購人員跟大幸福公司的人接洽,好像是大幸福公司楊振益的太太接洽‧‧‧獸醫官或是檢疫人員我們場裡面只會檢查繫留場內的豬隻,他主要是審核我們要賣出去的豬是不是健康的‧‧‧從繫留場、屠宰場到市場販售的流程,檢疫人員所參與的階段就是在繫留場會看一下就開檢疫證明‧‧‧屠宰場的檢疫人員在屠宰前再看一次,屠宰後夜裡就運到市場,第二天早上賣‧‧‧台灣在養豬場是不看的,只有在進入屠宰場之後,先在繫留場活的豬在那邊休息時,他去看一下,看到沒問題就開始屠宰,每隻豬都要去把這邊這塊不行就割掉,那塊割掉才出去,在越南就是在養豬場看一次,進到屠宰場後再看一次,各別豬屠宰好後,我覺得他們沒有看‧‧‧有去過大幸福公司一次,我剛去越南那年,一百年的時候,因為我是獸醫,接觸飼料的工作比較少,我們在台灣知道台灣的養豬飼料中也會加豬油,在越南突然聽說是加魚油,到底什麼是魚油我也搞不清楚,後來去過大幸福公司一次,楊振益講給我聽何謂魚油‧‧‧我印象中大幸福公司是一個收購商,我看過他們公司好幾個大油桶,但是沒有看到工廠,所以後來我就知道他們是把別人煉好的油買來儲存再銷售‧‧‧在整個看的過程中,檢察官有詢問整個屠宰的流程,他們提了滿多問題‧‧‧」,已可明瞭越南雖因食品工業發展較遲、不若我國先進,但對於畜牧、屠宰、銷毀及輸出入均訂有檢驗、衛生標準,並由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合法機構進行。 參酌檢察官透過司法互助於一0四年四月二十二、二十三日在越南胡志明市市場所拍攝之現場光碟,攤位上販售之豬屠體腳部外皮上有小型綠色印文,與胡大光證述情節相符,堪認越南公司經營畜牧業及屠宰業須申請執照,越南行政機關對於對於畜牧場擬出售之豬隻、牛隻會由獸醫進行檢疫,核准後方得出售,跨越省銷售並加封條避免經檢疫合格之動物遭調換,死亡之動物不得帶出養殖場,並對飼養之豬隻、牛隻與飼料為定期及不定期檢驗,另在屠宰場亦有檢疫人員,病豬或死豬一律要求焚化銷毀,欠缺大量收集病豬或死豬之管道或機會,鑑定人陳伯璋亦在刑事庭證稱:「關於畜產品的溯源管理部分著重在化學性的部分,就是動物性用藥,例如抗生素之類,著重在動物性用藥的查核。從國外進來主要重點是在檢疫的部分」,而越南因為氣候穩定,畜牧場較少用藥,越南畜牧養殖業者關於動物性用藥、檢疫等各節亦無異常情形,並無證據可認越南大幸福公司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以食品原料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不能於精煉至合於 CNS國家標準後供人食用。 ⑨我國駐越南代表處依外交部指示向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工商部科技司洽查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往臺灣地區油脂合法性,而於一0三年十月九日檢送之越南工商部同年月八日 9930/BCT-KHCN號函,略稱:越南大幸福公司已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第0000000000號經營登記證書,亦獲工商部承認為具有信譽之企業,該公司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內外市場,包括台灣,該公司輸往台灣之脂、油類產品均遵守胡志明市 Vinacontrol檢驗公司有關在越南之檢驗、評估及承認等流程,該公司所使用之魚油、豬油等生產原料之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 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該等供應商包括大城責任有限公司、安樂水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等語。 外交部一0三年十一月四日檢送越南工商部同年十月二十二日10522/BCT-KHCN號函則略稱:大幸福公司為經核發經營登記證書之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大幸福公司以人類食用目的之輸出產品獲 Vinacontrol檢驗公司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係一家從事檢驗分析之民營企業,其檢驗、分析之標準係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包括食品重金屬之污染上限標準、食品微生物染有標準、第食品生物與化學污染上限規定之決議以及食品添加物管理施行細則之公告,然而, Vinacontrol檢驗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權責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大幸福公司未獲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惟仍要求進行符合人類食用之產品檢驗,且在長期間內同時出口飼料與人類食用之產品。 但越南大幸福公司企業登記證明書上「營業行業」已有「生產動物食用油、植物食用油(不在辦事處營運)」、「批發食品(詳情:買賣油脂產品、買賣海鮮)」之記載,與前述函文內容已有未合;且前述函文亦明確記載越南大幸福公司所使用之原料油原產地皆來自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以及 VAT發票之各家供應商,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往臺灣地區、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樣品並經 Vinacontrol檢驗公司檢驗,確認符合越南各項國家技術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已難遽認越南大幸福公司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牛油不可於精煉後供人食用。 且食藥署一0四年一月間函請越南駐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轉交「輸臺食用動物性油脂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評估問卷」予越南主管機關,經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函覆略載稱:「(關於針對食用動物性油脂所制定之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及其制定或執行機關)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動物源性、水產源性油脂管理】、工商部【植物油】及衛生部【用於健康食品、藥品等之油脂管理】等管理範圍。(請說明貴國食品工廠取得合法生產及銷售食用動物性油脂資格之規定與相關程序及條件,並請說明食用動物性油脂工廠取得食品安全條件證書之申請程序及條件)依據第45/2014/TT-BNNPTNT號公告『有關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生產經營廠商檢查、認證流程、作業規定【包含食用水產源性、動物源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水產源性、動物源性生產經營廠商將由主管單位【主管動物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為獸醫局,主管水產性油脂生產經營廠商為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進行檢查、分類。檢查結果顯示食品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依規定達A級或B級】之生產廠商將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商證書』。(請說明當貴國境內發現或國外通報食用動物性油脂產品有不合格之情形時,主管機關所採取之措施)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第03/2011/ TT-BNNPTNT號公告與第74/2011/TT-BNNPTN T號公告『有關追查原產地、收回並處理屬於該部管理範圍之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規定』,接受國外有關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通報之主管單位為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收到國外主管單位有關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通報時,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將主持、配合相關單位就原產地追查工作進行檢查,調查原因,採取適合之復原改善措施;收回、處理依進口國通報之被預警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另,對於大幸福公司案,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已與工商部【科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措施達成共識,並通知台方。(請提供經貴國主管機關認可之食用動物性油脂合格工廠清)該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現正配合相關單位【獸醫局、農業暨農村發展廳】彙整輸台之動物性油脂生產商清單,完成後將另函通知。(請提供貴國主管機關核發食用動物性油脂出口證明文件,文件內容須含可供人食用或可供食品原料使用或同等意義之字句)依越南現行規定,獸醫局【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有責任對陸上動物性產品進行動物檢疫與食品安全檢查等工作,以及對外銷之食用動物性油脂貨批核發證書」。嗣經我國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向越南獸醫局檢疫組組長洽詢,獸醫局電話回復略以:該局僅針對「飼料用」油脂依據進口國之要求核發動物檢疫證明書,有關供人類使用「食用油」之衛生證明文件,係由衛生部食品安全局主政核發。越南衛生部食品安全局並應食藥署提供「含有使用章戳」之食用油脂衛生證明文件之要求,於一0四年二月十三日以函文暨電話回覆稱:依越南現行規定並無固定之衛生證明書樣本,惟可依據進口國之要求及出口商所提供之資料或產品品質、安全檢驗結果等以核發衛生證明。簡言之,越南供人食用動物性油脂之檢疫、衛生證明文件係由衛生部食品安全局核發,非製作上述函文之越南工商部科技司,亦非就函文內容與工商部科技司取得共識之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該等函文內容關於「越南大幸福公司營業項目限於人類不應食用之動植物油脂生產,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之記載,正確性顯有可疑。 ⑩依據食安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款關於「食品」之定義及飼料管理法第三條關於「飼料」之定義,係就功能、使用目的為區別,而非以來源區分,參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之CNS國家標準編號2421(類號N5069)之食用豬脂、編號4988(類號N5156)食用牛羊脂(Edible tallow)、編號3400(類號N2032)動物油脂(飼料用)( Animal Fat【for Feeding 】),以及畜牧法第三十二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但不得供人食用,亦因屠體、內臟經判定不合格後,另有化製等處理程序,亦不可能成為飼料用動物油脂的來源,足見不唯食用油脂來源必須為經檢疫合格而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縱飼料用油脂來源亦須為經檢疫合格而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亦即無論食用或飼料用動物油脂,來源均應為經檢疫合格而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未經精煉程序可供作動物飼料,經精煉程序並合於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後,即可供人食用。 ⑪實務之食品供應鏈是涉及多層次、多階段的複雜過程,可能由不同原料生產者、處理加工者、流通販賣者所參與,「食品追溯」(即能夠在整個食品鏈的不同階段,追蹤以及追溯產品資訊之能力)為二十一世紀開始世界各國積極推動之食品作業制度,期望藉由建立具可追蹤性與可追溯性之食品資訊體系,促進食品供應鏈的透明度,進而提升整個食品供應鏈的安全,具體而言,須建立食品鏈中可追溯資料之體系,即建立食品資訊的可追溯性,其資訊與原料來源、生產歷程、儲藏、運送、傳遞、商品存在與位置均相關,使生產者可以追蹤其產品儲藏、加工、流通、販賣過程,消費者亦得以回溯流通者、加工者、生產者於生產及流通產品,亦即生產者、加工者、流通者至消費者均得雙向往上下游追溯或追蹤,相互獲取所需要的食品資訊。鑑定人薛復琴在刑事庭證稱:「所謂的源頭管理,在八十九年修法時‧‧‧當時的第二十條第一項裡面講到的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也就是說一個產品從原料、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的整個流程,衛生都必須要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規定,更進一步經過公告指定的產品必須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也就是在 GHP的基礎之上去分析製程裡面的每一個步驟,找到安全上的管制點去做管制。其實就對於食品的原料,該原料必須符合衛生上面的相關規定。另外配合八十九年修訂母法,子法施行細則也配合修正,參考GHP、HACCP,變成是一個從源頭到餐桌整個流程的管理。衛生機關在這整體流程管理裡,要依據什麼去確認這個管理是符合我們需要的,看的就是記錄,也就是說業者在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或 HACCP的相關措施的時,就是要去記錄所做的所有的事情,包括對於原料的來源,也是衛生機關要去查核這個工廠是否在 GHP上面符合規定‧‧‧一0二年開始陸續有多次法律修正,這幾次的修正,對於食品業者的自主管理的強度一直往上增加。一0二年修正時,把整個食品業的管理獨立專章‧‧‧明文在第七條裡增加了自主管理的要求,在第八條除了原來的GHP跟HACCP之外也增加登錄、驗證的要求,在第九條增加追溯、追蹤‧‧‧的要求。一0三年修正,原來第七條的自主管理增加了自主檢驗的要求,其實本來對於業者的品管來說,檢驗本來就是品管的一部分,依照需求針對原料、半成品或是成品去做檢驗‧‧‧也要求上市、上櫃公司以及一定規模的業者必須要自設實驗室。一0三年修正同時配合一0二年有關於追蹤、追溯的規定,再增加電子發票的使用‧‧‧從原來是一個比較有彈性,且放在子法規的概念式的對於源頭的要求,一直到現在是明訂什麼樣的業者應該要做怎麼樣的自主管理,在追蹤、追溯部分應該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是以我國關於溯源管理的方面著重在來源去向整個流程之「紀錄」,透過提升食品供應鏈的透明度及資訊連結,強化現有產品流的所有品質控管制度,建立跨越層級的資訊流,藉由整體食品鏈的透明化,提供消費者更高的權益保證。 ⑫而訴外人楊振益在刑事案件調查、審理中固先供稱因頂新製油公司係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食用原料油,其為使原料油得以食用原料名義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並合於頂新製油公司要求之酸價等標準,乃取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收購之原料油中,品質較為優良之部分交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人員帶回檢驗,後曾供承,其為使原料油得合於頂新製油公司要求之食用油原料等標準,乃行賄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檢驗人員、使檢驗人員同意不親自採樣,而令工人在外購買食用油、交檢驗人員帶回檢驗,以取得合乎頂新製油公司要求之檢驗數據及文件,但楊振益係誤認油脂酸價高於 CNS食用豬脂或食用牛羊脂國家標準即為飼料用油脂,並非實際了解飼料用油脂與食用油脂之實質差異,楊振益嗣又改稱其並未行賄檢驗人員,僅係於檢驗人員自行乘車前往工廠採檢時,交付車資予檢驗人員,其亦非交付檢驗人員在外購買之油品,而係交付工廠內品質較為優良之油脂等語,越南大幸福公司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油精煉後究否不可供人食用,已有可疑,且頂新製油公司於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售之食用原料油脂送抵屏東廠後,並非按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檢驗數據決定是否收受,而係自行檢驗酸價以決定是否收購,前已述及,參酌鑑定人蕭惠文在刑事庭略證稱:「依照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在書面審核階段以輸入散裝或一五0公斤以上桶裝油脂為例,報驗人應該要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的公證報告‧‧‧所謂衛生證明或公證報告,除駐外單位確認的章戳,對於公證報告的內容要記載到什麼程度,或衛生證明的內容不會在單證比對上做實質比對是否符合上開行政院衛生署令的要求‧‧‧公證報告必須上面要有證明船艙清潔‧‧‧另外還要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這樣的內容呈現在公證報告上‧‧‧只要有寫這樣的文字就可以‧‧‧另外就是相關的證明文件上面必須要有跟進口的貨物可以對的起來的資料」,而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入之四十五批油脂產品,均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食藥署於受理其申請後,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審查所檢具之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及進口報單影本,以及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無誤,復曾經抽檢查驗合格,前業載及。易言之,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輸出至臺灣地區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油脂,係由頂新製油公司自行檢驗後決定是否收受,並非按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檢驗報告,且以食用油脂原料名義輸入之原料油,可能遭食藥署抽檢,如不合格即無法輸入,是楊振益並無大費周章行賄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人員、另行購買油品供檢驗以變更原料油檢驗數據之必要,且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輸出至臺灣地區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油脂,曾經食藥署抽檢結果,與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檢驗報告內容亦無不符,再者 Vinacontrol檢驗公司經越南公安部調查,亦尚未發現、認定有何違法情節存在,仍無從認定越南大幸福公司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原料油經精煉後仍不能供人食用。 ⑬綜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之牛油原料油,不能於精煉後供人食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三年度偵字第九三00、九三六七、九六0一、九七一三、九七一四號起訴書已不足以認定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於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生產、製造之牛油攙有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 3系爭公告表單即消保處在網站公告之「頂新(牛油)問題油品」表單,經本院函詢結果:該表單並非消保處製作,而係衛生福利部彙整各縣市衛生局回報資料所製作,該處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表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亦未曾由任何中央或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關、單位,或委託任何民間團體、機構,實際檢驗或抽驗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牛油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等足以認定產品有害人體安全、健康項目,該處公告該表單係依消保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像之規定,為消費資訊之蒐集與提供,以充分揭露消費資訊供消費者選擇,從而提升消費者消費生活品質,非行政監督或行政處分之性質,對業者並無實質拘束力(見卷㈥第二九四至二九七頁)。系爭公告表單既僅係消保處依衛生福利部彙整資料為公告,消保處事前或事後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表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亦未曾由任何中央或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關、單位,或委託任何民間團體、機構,實際檢驗或抽驗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自不能僅以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所公告、區區一紙內容未經驗證之表單,遽認頂新製油公司或丁○○自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間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 4本院復就食藥署在網站刊登之「頂新越南牛油下游業者之下架產品清單」(見卷㈥第二七四、二七五頁),函詢食藥署結果,該清單係食藥署彙整地方政府衛生局查察結果所製作,而地方政府衛生局係自行調查或由業主自主通報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十一日止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提供之一公斤裝一級牛油、脫色牛油、精牛調和油、精製牛油、一八0公斤桶裝一級牛油、精製牛油、自備桶裝精製牛油、十六公斤紙箱裝精製牛油為原料,生產、製造「產品名稱」欄所列產品,而凡進入食用油脂加工廠中供為精煉或再加工用之油脂原料,依源頭管理原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農政管理機關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衛生檢查等動物之產品(即應來自健康動物、以合法養殖及衛生屠宰方式所取得之脂肪組織,合法養殖及衛生屠宰部分,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畜牧法及屠宰作業準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等相關子法規),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後之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則應符合食安法之規定(原料應符合食安法第十五條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規定,其後之油脂製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有關規定),且產品亦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等規定,並依該署「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及「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等,進行自主管理,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食品加工製造,否則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得依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勒令歇業、停業、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同法第四十九條並有刑責,違規產品及相關製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應予沒入銷毀,該署因認違法事實明確,故未針對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產品及以其為原料製成之產品進行檢驗,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清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亦未曾由任何中央或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關、單位,或委託任何民間團體、機構,實際檢驗或抽驗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牛油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等足以認定產品有害人體安全、健康項目,該署公告該清單,係依食安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有違反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虞者,所為保護消費者之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之一般處分,無涉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物之瑕疵之事實個案認定(見卷㈥第二九八至三0一頁)。食藥署既僅彙整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調查或由業主自主通報於一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十一日止使用頂新製油公司提供之牛油為原料,生產、製造「產品名稱」欄所列產品,而對於有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虞」者,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並為命業者停止販賣之一般處分,事前或事後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清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亦未曾由任何中央或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機關、單位,或委託任何民間團體、機構實際檢驗或抽驗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食藥署復自承該處分無涉物之瑕疵之事實個案認定,仍不能據以認定頂新製油公司或丁○○自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間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 5又系爭公告表單僅係消保處依衛生福利部所彙整資料為公告,消保處事前或事後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表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業如前載,已無證據足認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生產、製造附表第㈠、㈡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係以頂新製油公司提供之牛油為原料,其中王品餐飲公司在「王品牛排餐廳」供應之「法式玉米濃湯」、「王品牛小排」中係使用訴外人正義公司生產製造之牛油,味丹企業公司生產製造「味味麵-紅燒牛肉湯麵」係使用訴外人詮亞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之「E65-粉末牛油」,已經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陳明在卷,就此情節原告始終未能提出反證駁斥,且: ①食用油或飼料油僅係嗣後用途之區別,而非來源上差異,飼料油亦須係來自檢疫合格、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原料正常之原料油倘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使用,若經精煉程序,成品符合 CNS國家標準,即得作為食用油,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油脂均檢附經我國駐胡志明市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越南立案公證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符合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並經食藥署審查合格後發給輸入許可,報關資料均附有經越南政府立案之 Vinacontrol檢驗公司出具「適合供人食用」檢驗報告及證明船艙清潔之櫃子乾淨證明,且經我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確認該文件經越南商工會簽字屬實,符合衛生署有關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且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輸入我國時,經食藥署隨機抽樣確認品質無虞後,始發給輸入許可,前業載及,越南農業部並於一0五年四月四日以函文表示 Vinacontrol檢驗公司之服務職能為按照越南政府有關部門所批准的商業登記證對各種產品進行鑑定和認證, Vinacontrol的產品質量認證是符合越南法律的相關規定、 Vinacontrol目前具備質量檢驗、衛生、安全的能力認證,關於越南大幸福公司未領有食品衛生安全條件證明書部分,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農業與農村發展廳一0五年九月九日之函文亦記載大幸福公司經營出口供生產飼料及當作食品原料的動植物油脂,無須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見卷㈦第三0九至三一七頁),頂新製油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購入之食用級原料油脂,已非不能於精煉至合於 CNS國家標準後,供人食用。頂新製油公司使用成立迄今已有一三一年、在「熱交換」、「分離」及「液體輸送與處理」等三大核心技術領域獨步全球、產品銷售近百國之世界知名機械設備製造商瑞典 Alfa Laval AB(Publ)公司製造之專業物理精煉設備,針對油脂進行脫膠、脫色、脫酸、脫臭程序,除去油脂中之雜質並提高安定性,向澳洲及越南供應商採購食品級原料牛油後,再精煉除去油脂中之雜質製成成品油,方以食用油名義售予消費者或食品業者,此經頂新製油公司陳明在卷,並為原告所不爭執。且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加工精煉)後在市面上流通、提供予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之食用牛油,經SGS依衛生福利部頒訂之重金屬檢驗方法、食品中脂肪 酸檢驗方法測試分析結果,均符合法律規定之各類重金屬及芥酸之容許標準,無任何超標情形(見卷㈣第二0二至二一一頁),應認頂新製油公司亦已舉證其所生產、製造(加工精煉)之牛油流通進入市場、提供予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②食安法關於食品整體流程管理部分,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八條係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修正施行後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第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公布、一0四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之第七條第三項始規定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自主檢驗,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均無違反當時經公告施行之食安法相關食品整體流程管理之規定,且王品餐飲公司使用訴外人美食家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所供應之油品,均要求檢附油品送驗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及「 CNS食用精製加工油脂」之文件,味丹企業公司向詮亞股份有限公司買受粉末牛油係使用澳洲牛油製成,亦有產地證明、輸入許可及保證書,新玉園公司向頂新製油公司購買澳洲牛油,亦要求頂新製油公司提供澳洲商務部出具之出口證明書,每批牛油另需提供出廠成品之檢驗報告表,聯夏食品公司向頂新製油公司買受牛油均要求提供檢驗報告保證為安全合法產品,此經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供陳詳明,並為原告所不爭執,亦應認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已舉證渠等所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㈠、㈡、㈤、㈥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6況原告主張附表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係以頂新製油公司、丁○○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自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間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為前提,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詳細調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親赴越南蒐證,且經越南當地主管機關、司法警察主動或協助調查,迄今歷時三年餘,仍無證據足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有違反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行為,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並已舉證渠等所生產、製造之產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此經詳載如前,亦無故意過失可言,則縱附表所示消費者均有食用如附表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仍無證據足認附表所示消費者因食用附表所示商品受有損害,或被告有何故意過失行為,原告(受讓自附表所示消費者)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附表「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難認有據。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定,然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1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法院認原告有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存在,及命被告賠償損害之判決,如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原告受有實際上如何損害之意見者,即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三六三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六八0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二三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三號著有判例闡釋詳明。又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均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法人無適用之餘地,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亦同。 2本件原告主張受讓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被告之附表「精神上損害賠償」欄所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已有未合,自非有據;又本件被告除丁○○外,俱為法人,附表所示消費者究否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有可疑;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詳細調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親赴越南蒐證,且經越南當地主管機關、司法警察主動或協助調查,迄今歷時三年餘,仍無證據足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以食品原料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有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情事,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所示消費者,係攙有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被告無故意過失可言,附表所示消費者縱有食用如附表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亦難認受有損害,此經本院審認如前,又前開民法損害賠償之規定並無所謂「懲罰性賠償金」,被告既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附表所示消費者權利、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附表所示消費者亦未受有損害,原告(受讓自附表所示消費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附表「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亦非有據。 (三)又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㈦攙偽或假冒;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施行之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一至三項亦有明定。 然本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越南當地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歷時三年詳細調查,仍無證據足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以食品原料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有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之行為,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所示消費者,係攙有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縱有食用如附表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亦難認受有損害,迭已敘及,另前開修正後食安法損害賠償之規定並無所謂「懲罰性賠償金」,被告既無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附表所示消費者亦無受有損害,原告(受讓自附表所示消費者)依食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附表「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並無理由。 (四)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原告主張被告丁○○應依此條文與被告頂新製油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無非以丁○○為頂新製油公司實際負責人,實際指揮調配、混充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之油品,及管理、監督頂新製油公司之生產、銷售事務,於一0二年十一月間即已知悉頂新製油公司購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脂肪酸組成與CNS不符,顯示油品原料來源或製造過 程已受污染、不能供人食用,仍任由頂新製油公司繼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一0三年四月間知悉頂新製油公司之人員實際查訪越南大幸福公司、將越南大幸福公司評鑑為不合格後,仍未停止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採購油脂為論據,但本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越南當地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歷時三年詳細調查,仍無證據足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以食品原料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有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之行為,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所示消費者,係攙有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縱有食用如附表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亦難認受有損害,迭經載明,丁○○對於頂新製油公司業務之執行,並無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附表所示消費者亦無受有損害,原告(受讓自附表所示消費者)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丁○○與頂新製油公司連帶賠償附表「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仍無理由。 (五)末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三百六十條前段已有明文。原告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王品餐飲公司賠償附表第㈠部分「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係以王品餐飲公司與與附表第㈠部分「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直接成立餐飲服務買賣關係,而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因攙入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丁○○共同生產、製造、攙入不符人體食用衛生標準原料之牛油,為有瑕疵為據,但已無證據足認王品餐飲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係使用頂新製油公司生產、製造之牛油,前業提及,況亦無證據可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以食品原料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丁○○有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牛油,供應予王品餐飲公司之行為,及王品餐飲公司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係攙有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難謂有瑕疵,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縱有食用附表第㈠部分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亦難認受有損害,迭次闡述如前,原告(受讓自附表第㈠部分所示消費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條前段規定請求王品餐飲公司賠償附表第㈠部分「購買產品金額」、「精神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欄所示財產及非財產損害,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足認越南大幸福公司銷售予被告頂新製油公司之食用級原料牛油,非取自健康無病之動物屠體,或飼養、屠宰、運送、保存、萃取過程不符越南當地以食品原料輸出規定或不符輸入我國之衛生標準,於頂新製油公司以正常物理精煉程序加工至符合 CNS國家標準後仍不能供人食用,不能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或被告丁○○有違反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行為,系爭公告表單僅係消保處依衛生福利部所彙整資料為公告,消保處事前或事後未曾實際調查、審認該表單「產品名稱」欄所載之產品使用何種油品、是否使用頂新製油公司製造、銷售之牛油,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生產、製造附表第㈠、㈡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係以頂新製油公司提供之牛油為原料,頂新製油公司、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被告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並已舉證渠等所生產、製造之產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被告無故意過失之可言,縱附表所示消費者均有食用如附表所示商品(僅係假設),仍無證據足認附表所示消費者因食用附表所示商品受有損害,被告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附表所示消費者權利、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丁○○對於頂新製油公司業務之執行,亦無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及王品餐飲公司所生產、製造如附表第㈠部分「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並無瑕疵,從而,原告(受讓自附表所示消費者)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三項、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條、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五十一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修正施行之食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一至三項、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原告請求詳目 (即原告105.05.23準備書㈣狀附「附表D」【卷㈤P.13~P.24】及 106.01.26更正訴之聲明狀附「附表D第20頁部分」【卷㈥ P.114】;其中部分商品名稱及消費日期顯然錯誤已經更正) ┌───────────────────────────────────────────────────┐ │㈠企業經營者(餐飲業者):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退 費│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95 │陳美如 │本人 │鮭魚套餐 │103/6/14 │發票│ 1,536│ 30,000 │92,688│ 640 │123,584 │ ├────┼────┼───┼──────┼─────┼──┼───┼────┼───┼───┼────┤ │C-097-1 │張懿 │本人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1,485│ 30,000 │91,005│1,150 │121,340 │ ├────┼────┼───┼──────┼─────┼──┼───┼────┼───┼───┼────┤ │C-097-2 │陳韋利 │配偶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97-3 │張秭菱 │父女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97-4 │王嫣嫣 │母子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97-5 │張智媛 │兄妹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97-6 │謝宜儒 │妹婿 │牛排牛肋雙拼│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98-1 │張懿 │本人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2,970│ 30,000 │98,010│ 300 │130,680 │ │ │ │ │濃湯 │ │ │ │ │ │ │ │ ├────┼────┼───┼──────┼─────┼──┼───┼────┼───┼───┼────┤ │C-098-2 │陳韋利 │配偶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濃湯 │ │ │ │ │ │ │ │ ├────┼────┼───┼──────┼─────┼──┼───┼────┼───┼───┼────┤ │C-098-3 │張秭菱 │父女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濃湯 │ │ │ │ │ │ │ │ ├────┼────┼───┼──────┼─────┼──┼───┼────┼───┼───┼────┤ │C-098-4 │王嫣嫣 │母子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濃湯 │ │ │ │ │ │ │ │ ├────┼────┼───┼──────┼─────┼──┼───┼────┼───┼───┼────┤ │C-098-5 │張智媛 │兄妹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濃湯 │ │ │ │ │ │ │ │ ├────┼────┼───┼──────┼─────┼──┼───┼────┼───┼───┼────┤ │C-098-6 │謝宜儒 │妹婿 │王品法式玉米│103/4/1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濃湯 │ │ │ │ │ │ │ │ └────┴────┴───┴──────┴─────┴──┴───┴────┴───┴───┴────┘ ┌───────────────────────────────────────────────────┐ │㈡企業經營者(食品製造業者):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退 費│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79-1 │呂家德 │本人 │味味麵-紅燒│103/5/6 │發票│ 47│ 30,000 │90,141│ │120,188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079-2 │劉玉錢 │配偶 │味味麵-紅燒│103/5/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079-3 │呂冠儀 │父女 │味味麵-紅燒│103/5/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079-4 │呂宜璟 │父子 │味味麵-紅燒│103/5/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079-5 │呂宜蓉 │父女 │味味麵-紅燒│103/5/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110-1 │何錚 │本人 │味味麵-紅燒│103/11/3前│退貨│ 180│ 30,000 │90,000│ 18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證明│ │ │ │ │ │ ├────┼────┼───┼──────┼─────┼──┼───┼────┼───┼───┼────┤ │C-110-2 │何孝平 │父女 │味味麵-紅燒│103/11/3前│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湯麵 │ │證明│ │ │ │ │ │ └────┴────┴───┴──────┴─────┴──┴───┴────┴───┴───┴────┘ ┌───────────────────────────────────────────────────┐ │㈢企業經營者(食品製造業者):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退 費│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12 │傅潔芳 │本人 │康師傅爆椒香│102/8/19 │發票│ 784│ 30,000 │92,352│ │123,136 │ │ │ │ │辣牛肉湯麵 │103/1/13 │ │ │ │ │ │ │ │ │ │ │ │103/6/8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8 │ │ │ │ │ │ │ ├────┼────┼───┼──────┼─────┼──┼───┼────┼───┼───┼────┤ │C-021 │蔡俊秋 │本人 │康師傅正宗紅│101/1/30 │發票│ 63│ 20,000 │60,189│ │ 80,252 │ │ │ │ │燒牛肉湯麵 │ │ │◎101/│ │ │ │ │ │ │ │ │ │ │ │1/ 12 │ │ │ │ │ │ │ │ │ │ │ │日前消│ │ │ │ │ │ │ │ │ │ │ │費金額│ │ │ │ │ │ │ │ │ │ │ │共73元│ │ │ │ │ ├────┼────┼───┼──────┼─────┼──┼───┼────┼───┼───┼────┤ │C-022 │蔡俊秋 │本人 │康師傅鐵板牛│99/10/15 │同上│ 197│ 20,000 │60,591│ │ 80,788 │ │ │ │ │肉風味炒麵 │101/3/2 │ │◎101/│ │ │ │ │ │ │ │ │ │101/3/18 │ │1/12日│ │ │ │ │ │ │ │ │ │ │ │前消費│ │ │ │ │ │ │ │ │ │ │ │金額共│ │ │ │ │ │ │ │ │ │ │ │118元 │ │ │ │ │ ├────┼────┼───┼──────┼─────┼──┼───┼────┼───┼───┼────┤ │C-037 │賴春妙 │本人 │康師傅紅燒牛│102/9/18 │發票│ 55│ 30,000 │90,165│ │120,220 │ │ │ │ │肉麵 │ │◎同│ │ │ │ │ │ │ │ │ │ │ │C-03│ │ │ │ │ │ │ │ │ │ │ │6 │ │ │ │ │ │ ├────┼────┼───┼──────┼─────┼──┼───┼────┼───┼───┼────┤ │C-047-1 │林淑敬 │本人 │康師傅爆椒香│102/11/30 │購買│ 108│ 20,000 │60,324│ │ 80,432 │ │ │ │ │辣牛肉麵 │ │明細│ │ │ │ │ │ ├────┼────┼───┼──────┼─────┼──┼───┼────┼───┼───┼────┤ │C-047-2 │李國盟 │配偶 │康師傅爆椒香│102/11/30 │購買│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辣牛肉麵 │ │明細│ │ │ │ │ │ ├────┼────┼───┼──────┼─────┼──┼───┼────┼───┼───┼────┤ │C-047-3 │李姿瑩 │母女 │康師傅爆椒香│102/11/30 │購買│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辣牛肉麵 │ │明細│ │ │ │ │ │ ├────┼────┼───┼──────┼─────┼──┼───┼────┼───┼───┼────┤ │C-047-4 │李紫瑄 │母女 │康師傅爆椒香│102/11/30 │購買│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辣牛肉麵 │ │明細│ │ │ │ │ │ ├────┼────┼───┼──────┼─────┼──┼───┼────┼───┼───┼────┤ │C-047-5 │曾麗花 │婆媳 │康師傅爆椒香│102/11/30 │購買│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辣牛肉麵 │ │明細│ │ │ │ │ │ ├────┼────┼───┼──────┼─────┼──┼───┼────┼───┼───┼────┤ │C-048 │李安禾 │本人 │康師傅鐵板牛│103/9/27 │發票│ 59│ 30,000 │90,177│ │120,236 │ │ │ │ │肉炒麵(袋)│ │ │ │ │ │ │ │ ├────┼────┼───┼──────┼─────┼──┼───┼────┼───┼───┼────┤ │C-055 │劉聯 │本人 │康師傅正宗紅│103/01/03 │發票│ 112│ 20,000 │60,336│ │ 80,448 │ │ │ │ │燒牛肉湯麵(│103/01/07 │ │ │ │ │ │ │ │ │ │ │內之醬包) │ │ │ │ │ │ │ │ ├────┼────┼───┼──────┼─────┼──┼───┼────┼───┼───┼────┤ │C-064 │劉永權 │本人 │康師傅紅燒牛│103/06/03 │發票│ 50│ 30,000 │90,150│ │120,200 │ │ │ │ │肉麵 │103/09/21 │ │ │ │ │ │ │ ├────┼────┼───┼──────┼─────┼──┼───┼────┼───┼───┼────┤ │C-115 │孫雷正 │本人 │康師傅蔥燒排│103/8/31 │發票│ 52│ 30,000 │90,000│ 52 │120,000 │ │ │ │ │骨 │ │ │ │ │ │ │ │ ├────┼────┼───┼──────┼─────┼──┼───┼────┼───┼───┼────┤ │C-127-1 │邱鍾金月│本人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49│ 30,000 │90,000│ 49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2 │邱燦輝 │配偶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3 │邱猷文 │母子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4 │邱昶維 │母子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5 │邱聖涵 │母子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6 │陳奕君 │婆媳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C-127-7 │邱浤權 │祖孫 │康師傅精燉蔥│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燒排骨湯麵 │ │單 │ │ │ │ │ │ └────┴────┴───┴──────┴─────┴──┴───┴────┴───┴───┴────┘ ┌───────────────────────────────────────────────────┐ │㈣企業經營者(食品製造業):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退 費│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01 │陳義方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10/11 │發票│ 19│ 30,000 │90,057│ │120,076 │ │ │ │ │肉碗麵 │ │ │ │ │ │ │ │ ├────┼────┼───┼──────┼─────┼──┼───┼────┼───┼───┼────┤ │C-002 │吳文吟 │本人 │7-11關東煮 │103/8/13 │發票│ 42│ 30,000 │90,126│ │120,168 │ │ │ │ │ │ │載具│ │ │ │ │ │ ├────┼────┼───┼──────┼─────┼──┼───┼────┼───┼───┼────┤ │C-003 │徐建發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10/12 │發票│ 35│ 30,000 │90,000│ 35 │120,000 │ │ │ │ │牛肉風味 │ │ │ │ │ │ │ │ ├────┼────┼───┼──────┼─────┼──┼───┼────┼───┼───┼────┤ │C-004 │徐建發 │本人 │來一客牛肉蔬│103/9/23 │發票│ 50│ 30,000 │90,000│ 50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103/10/13 │ │ │ │ │ │ │ ├────┼────┼───┼──────┼─────┼──┼───┼────┼───┼───┼────┤ │C-005 │陳品云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10/07 │發票│ 90│ 30,000 │90,270│ │120,360 │ │ │ │ │肉碗麵 │103/10/19 │ │ │ │ │ │ │ ├────┼────┼───┼──────┼─────┼──┼───┼────┼───┼───┼────┤ │C-006 │陳品云 │本人 │統一來一客川│103/10/19 │同上│ 45│ 30,000 │90,135│ │120,180 │ │ │ │ │辣牛肉 │ │ │ │ │ │ │ │ ├────┼────┼───┼──────┼─────┼──┼───┼────┼───┼───┼────┤ │C-007 │陳品云 │本人 │統一來一客牛│103/10/7 │同上│ 45│ 30,000 │90,135│ │120,180 │ │ │ │ │肉蔬菜 │ │ │ │ │ │ │ │ ├────┼────┼───┼──────┼─────┼──┼───┼────┼───┼───┼────┤ │C-008 │周一平 │本人 │統一來一客牛│103/9/10 │發票│ 106│ 30,000 │89,682│ 212 │119,576 │ │ │ │ │肉蔬菜 │ │ │ │ │ │ │ │ ├────┼────┼───┼──────┼─────┼──┼───┼────┼───┼───┼────┤ │C-009 │吳明蒔 │本人 │滿漢大餐蔥牛│103/7/3 │交易│ 108│ 30,000 │90,324│ │120,432 │ │ │ │ │ │ │明細│ │ │ │ │ │ ├────┼────┼───┼──────┼─────┼──┼───┼────┼───┼───┼────┤ │C-010 │吳明蒔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7/31 │交易│ 75│ 30,000 │90,225│ │120,300 │ │ │ │ │ │ │明細│ │ │ │ │ │ ├────┼────┼───┼──────┼─────┼──┼───┼────┼───┼───┼────┤ │C-011 │施伯昌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21 │退貨│ 20│ 30,000 │89,940│ 40 │119,920 │ │ │ │ │ │ │明細│ │ │ │ │ │ ├────┼────┼───┼──────┼─────┼──┼───┼────┼───┼───┼────┤ │C-013-1 │林光榮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8/5 │發票│ 169│ 30,000 │90,237│ 90 │120,316 │ │ │ │ │肉風味(五合│ │退貨│ │ │ │ │ │ │ │ │ │一) │ │明細│ │ │ │ │ │ ├────┼────┼───┼──────┼─────┼──┼───┼────┼───┼───┼────┤ │C-013-2 │蔡李民子│母子 │統一麵蔥燒牛│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風味(五合│ │退貨│ │ │ │ │ │ │ │ │ │一) │ │明細│ │ │ │ │ │ ├────┼────┼───┼──────┼─────┼──┼───┼────┼───┼───┼────┤ │C-014 │李怡婷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12/16 │退貨│ 54│ 30,000 │90,000│ 54 │120,000 │ │ │ │ │肉風味包 │至 │憑證│ │ │ │ │ │ │ │ │ │ │104/01/26 │ │ │ │ │ │ │ ├────┼────┼───┼──────┼─────┼──┼───┼────┼───┼───┼────┤ │C-015 │詹大為 │本人 │7-11關東煮 │103/9/6 │發票│ 143│ 30,000 │90,429│ │120,572 │ │ │ │ │ │103/9/25 │退貨│ │ │ │ │ │ │ │ │ │ │103/10/6 │單 │ │ │ │ │ │ ├────┼────┼───┼──────┼─────┼──┼───┼────┼───┼───┼────┤ │C-016 │邱千祿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5/15 │發票│ 79│ 30,000 │90,237│ │120,316 │ │ │ │ │肉 │ │ │ │ │ │ │ │ ├────┼────┼───┼──────┼─────┼──┼───┼────┼───┼───┼────┤ │C-017 │邱千祿 │本人 │統一來一客精│103/8/9 │發票│ 57│ 30,000 │90,171│ │120,228 │ │ │ │ │燉牛腩 │ │ │ │ │ │ │ │ ├────┼────┼───┼──────┼─────┼──┼───┼────┼───┼───┼────┤ │C-018 │李大貴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9/20 │退貨│ 126│ 30,000 │90,000│ 126 │120,000 │ │ │ │ │肉風味 │103/9/25 │憑證│ │ │ │ │ │ ├────┼────┼───┼──────┼─────┼──┼───┼────┼───┼───┼────┤ │C-019 │李大貴 │本人 │統一來一客精│103/9/20 │同上│ 75│ 30,000 │90,000│ 75 │120,000 │ │ │ │ │燉牛腩 │103/9/25 │ │ │ │ │ │ │ ├────┼────┼───┼──────┼─────┼──┼───┼────┼───┼───┼────┤ │C-020 │李大貴 │本人 │來一客牛肉蔬│103/9/20 │同上│ 75│ 30,000 │90,000│ 75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103/9/25 │ │ │ │ │ │ │ ├────┼────┼───┼──────┼─────┼──┼───┼────┼───┼───┼────┤ │C-023-1 │石源田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134│ 20,000 │60,000│ 134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3-2 │石朝海 │父子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3-3 │陳淑珍 │配偶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3-4 │石真鳳 │父子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3-5 │石安恕 │父女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3-6 │石安容 │父子 │統一麵蔥燒牛│101/1/20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肉 │ │ │ │ │ │ │ │ ├────┼────┼───┼──────┼─────┼──┼───┼────┼───┼───┼────┤ │C-025-1 │石源田 │本人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發票│ 69│ 20,000 │60,000│ 69 │ 80,000 │ │ │ │ │燒牛肉 │ │◎同│ │ │ │ │ │ │ │ │ │ │ │C-02│ │ │ │ │ │ │ │ │ │ │ │3-1 │ │ │ │ │ │ ├────┼────┼───┼──────┼─────┼──┼───┼────┼───┼───┼────┤ │C-025-2 │石朝海 │父子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發票│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燒牛肉 │ │◎同│ │ │ │ │ │ │ │ │ │ │ │C-02│ │ │ │ │ │ │ │ │ │ │ │3 │ │ │ │ │ │ ├────┼────┼───┼──────┼─────┼──┼───┼────┼───┼───┼────┤ │C-025-3 │陳淑珍 │配偶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同上│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燒牛肉 │ │ │ │ │ │ │ │ ├────┼────┼───┼──────┼─────┼──┼───┼────┼───┼───┼────┤ │C-025-4 │石真鳳 │父子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同上│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燒牛肉 │ │ │ │ │ │ │ │ ├────┼────┼───┼──────┼─────┼──┼───┼────┼───┼───┼────┤ │C-025-5 │石安恕 │父女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同上│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燒牛肉 │ │ │ │ │ │ │ │ ├────┼────┼───┼──────┼─────┼──┼───┼────┼───┼───┼────┤ │C-025-6 │石安容 │父子 │統一麵辣味蔥│101/7/15 │同上│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燒牛肉 │ │ │ │ │ │ │ │ ├────┼────┼───┼──────┼─────┼──┼───┼────┼───┼───┼────┤ │C-026-1 │唐一綾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6/6 │交易│ 146│ 30,000 │90,438│ │120,584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C-026-2 │潘俊成 │配偶 │統一麵蔥燒牛│103/6/6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C-026-3 │唐呂秋菊│母女 │統一麵蔥燒牛│103/6/6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C-026-4 │潘薇安 │母女 │統一麵蔥燒牛│103/6/6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C-026-5 │潘薇如 │母女 │統一麵蔥燒牛│103/6/6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C-028 │朱文園 │本人 │7-11關東煮 │103/9/20 │退貨│ 108│ 30,000 │90,000│ 108 │120,000 │ │ │ │ │ │103/10/17 │明細│ │ │ │ │ │ ├────┼────┼───┼──────┼─────┼──┼───┼────┼───┼───┼────┤ │C-029 │陳志承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6/20 │發票│ 44│ 30,000 │90,132│ │120,176 │ │ │ │ │煮 │ │ │ │ │ │ │ │ ├────┼────┼───┼──────┼─────┼──┼───┼────┼───┼───┼────┤ │C-030 │齊健翔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10/13 │發票│ 47│ 30,000 │90,141│ │120,188 │ │ │ │ │煮 │ │ │ │ │ │ │ │ ├────┼────┼───┼──────┼─────┼──┼───┼────┼───┼───┼────┤ │C-031-1 │陳思妙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9/11 │發票│ 44│ 30,000 │90,132│ │120,176 │ │ │ │ │煮 │ │ │ │ │ │ │ │ ├────┼────┼───┼──────┼─────┼──┼───┼────┼───┼───┼────┤ │C-031-2 │陳李芳 │母女 │7-11麻辣關東│103/9/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 │ │ │ │ │ │ │ ├────┼────┼───┼──────┼─────┼──┼───┼────┼───┼───┼────┤ │C-031-3 │陳思嘉 │姊妹 │7-11麻辣關東│103/9/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 │ │ │ │ │ │ │ ├────┼────┼───┼──────┼─────┼──┼───┼────┼───┼───┼────┤ │C-032-1 │莊家銘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5/28 │發票│ 65│ 30,000 │90,195│ │120,260 │ │ │ │ │煮 │103/7/16 │ │ │ │ │ │ │ ├────┼────┼───┼──────┼─────┼──┼───┼────┼───┼───┼────┤ │C-032-2 │莊崇璽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5/28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7/16 │ │ │ │ │ │ │ ├────┼────┼───┼──────┼─────┼──┼───┼────┼───┼───┼────┤ │C-033-1 │黃惠珠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5/21 │發票│ 107│ 30,000 │90,321│ │120,428 │ │ │ │ │煮 │103/7/9 │ │ │ │ │ │ │ │ │ │ │ │103/10/16 │ │ │ │ │ │ │ ├────┼────┼───┼──────┼─────┼──┼───┼────┼───┼───┼────┤ │C-033-2 │張怡婷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5/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7/9 │ │ │ │ │ │ │ │ │ │ │ │103/10/16 │ │ │ │ │ │ │ ├────┼────┼───┼──────┼─────┼──┼───┼────┼───┼───┼────┤ │C-033-3 │邱淑美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5/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7/9 │ │ │ │ │ │ │ │ │ │ │ │103/10/16 │ │ │ │ │ │ │ ├────┼────┼───┼──────┼─────┼──┼───┼────┼───┼───┼────┤ │C-033-4 │李淑倖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5/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7/9 │ │ │ │ │ │ │ │ │ │ │ │103/10/16 │ │ │ │ │ │ │ ├────┼────┼───┼──────┼─────┼──┼───┼────┼───┼───┼────┤ │C-034-1 │蔡昀玲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10/23 │退貨│ 40│ 30,000 │90,120│ │120,160 │ │ │ │ │煮 │ │明細│ │ │ │ │ │ ├────┼────┼───┼──────┼─────┼──┼───┼────┼───┼───┼────┤ │C-034-2 │林品羚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10/23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 │明細│ │ │ │ │ │ ├────┼────┼───┼──────┼─────┼──┼───┼────┼───┼───┼────┤ │C-034-3 │洪小惠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10/23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 │明細│ │ │ │ │ │ ├────┼────┼───┼──────┼─────┼──┼───┼────┼───┼───┼────┤ │C-034-4 │林晏汝 │同事 │7-11麻辣關東│103/10/23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 │明細│ │ │ │ │ │ ├────┼────┼───┼──────┼─────┼──┼───┼────┼───┼───┼────┤ │C-035-1 │郭政韶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168│ 30,000 │89,982│ 174 │119,976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5-2 │郭元順 │父子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5-3 │郭蔡蜜貞│母子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5-4 │郭玲如 │兄妹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5-5 │凃錦華 │配偶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5-6 │凃寶桂 │翁婿 │7-11麻辣關東│103/8/5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8/14 │ │ │ │ │ │ │ │ │ │ │ │103/8/21 │ │ │ │ │ │ │ │ │ │ │ │103/9/2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C-036 │賴春妙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1/21 │發票│ 132│ 30,000 │90,396│ │120,528 │ │ │ │ │肉 │103/8/10 │ │ │ │ │ │ │ ├────┼────┼───┼──────┼─────┼──┼───┼────┼───┼───┼────┤ │C-038 │壽天翔 │本人 │7-11關東煮 │103/9/19 │退貨│ 10│ 30,000 │90,030│ │120,040 │ │ │ │ │ │ │明細│ │ │ │ │ │ ├────┼────┼───┼──────┼─────┼──┼───┼────┼───┼───┼────┤ │C-039-1 │王德國 │本人 │來一客牛肉蔬│103/7/26 │發票│ 57│ 30,000 │90,171│ │120,228 │ │ │ │ │菜風味杯 │ │ │ │ │ │ │ │ ├────┼────┼───┼──────┼─────┼──┼───┼────┼───┼───┼────┤ │C-039-2 │王尤米雪│配偶 │來一客牛肉蔬│103/7/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 │ │ │ │ │ │ │ ├────┼────┼───┼──────┼─────┼──┼───┼────┼───┼───┼────┤ │C-039-3 │王麗華 │父女 │來一客牛肉蔬│103/7/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 │ │ │ │ │ │ │ ├────┼────┼───┼──────┼─────┼──┼───┼────┼───┼───┼────┤ │C-039-4 │王韻婷 │父女 │來一客牛肉蔬│103/7/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 │ │ │ │ │ │ │ ├────┼────┼───┼──────┼─────┼──┼───┼────┼───┼───┼────┤ │C-039-5 │王琦純 │父女 │來一客牛肉蔬│103/7/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菜風味杯 │ │ │ │ │ │ │ │ ├────┼────┼───┼──────┼─────┼──┼───┼────┼───┼───┼────┤ │C-040-1 │王德國 │本人 │阿Q桶麵 │103/6/2 │發票│ 57│ 30,000 │90,171│ │120,228 │ ├────┼────┼───┼──────┼─────┼──┼───┼────┼───┼───┼────┤ │C-040-2 │王尤米雪│配偶 │阿Q桶麵 │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40-3 │王麗華 │父女 │阿Q桶麵 │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40-4 │王韻婷 │父女 │阿Q桶麵 │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40-5 │王琦純 │父女 │阿Q桶麵 │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C-041-1 │王德國 │本人 │滿漢珍味牛肉│103/5/11 │發票│ 177│ 30,000 │90,531│ │120,708 │ │ │ │ │麵 │ │ │ │ │ │ │ │ ├────┼────┼───┼──────┼─────┼──┼───┼────┼───┼───┼────┤ │C-041-2 │王尤米雪│配偶 │滿漢珍味牛肉│103/5/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 │ │ │ │ │ │ │ ├────┼────┼───┼──────┼─────┼──┼───┼────┼───┼───┼────┤ │C-041-3 │王麗華 │父女 │滿漢珍味牛肉│103/5/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 │ │ │ │ │ │ │ ├────┼────┼───┼──────┼─────┼──┼───┼────┼───┼───┼────┤ │C-041-4 │王韻婷 │父女 │滿漢珍味牛肉│103/5/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 │ │ │ │ │ │ │ ├────┼────┼───┼──────┼─────┼──┼───┼────┼───┼───┼────┤ │C-041-5 │王琦純 │父女 │滿漢珍味牛肉│103/5/1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 │ │ │ │ │ │ │ ├────┼────┼───┼──────┼─────┼──┼───┼────┼───┼───┼────┤ │C-042-1 │王德國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6/2 │發票│ 187│ 30,000 │90,561│ │120,748 │ │ │ │ │ │103/6/5 │ │ │ │ │ │ │ ├────┼────┼───┼──────┼─────┼──┼───┼────┼───┼───┼────┤ │C-042-2 │王尤米雪│配偶 │統一蔥燒牛肉│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6/5 │ │ │ │ │ │ │ ├────┼────┼───┼──────┼─────┼──┼───┼────┼───┼───┼────┤ │C-042-3 │王麗華 │父女 │統一蔥燒牛肉│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6/5 │ │ │ │ │ │ │ ├────┼────┼───┼──────┼─────┼──┼───┼────┼───┼───┼────┤ │C-042-4 │王韻婷 │父女 │統一蔥燒牛肉│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6/5 │ │ │ │ │ │ │ ├────┼────┼───┼──────┼─────┼──┼───┼────┼───┼───┼────┤ │C-042-5 │王琦純 │父女 │統一蔥燒牛肉│103/6/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6/5 │ │ │ │ │ │ │ ├────┼────┼───┼──────┼─────┼──┼───┼────┼───┼───┼────┤ │C-044 │黃至芳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6/12 │發票│ 30│ 30,000 │90,090│ │120,120 │ ├────┼────┼───┼──────┼─────┼──┼───┼────┼───┼───┼────┤ │C-045 │廖士傑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8/27 │退貨│ 89│ 30,000 │90,267│ │120,356 │ │ │ │ │煮 │103/10/18 │明細│ │ │ │ │ │ ├────┼────┼───┼──────┼─────┼──┼───┼────┼───┼───┼────┤ │C-046 │廖士傑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7/5 │退貨│ 182│ 30,000 │90,546│ │120,728 │ │ │ │ │肉 │103/8/1 │明細│ │ │ │ │ │ │ │ │ │ │103/8/31 │購買│ │ │ │ │ │ │ │ │ │ │103/9/20 │記錄│ │ │ │ │ │ ├────┼────┼───┼──────┼─────┼──┼───┼────┼───┼───┼────┤ │C-049 │葉永盛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10/12 │發票│ 49│ 30,000 │90,147│ │120,196 │ │ │ │ │煮 │ │ │ │ │ │ │ │ ├────┼────┼───┼──────┼─────┼──┼───┼────┼───┼───┼────┤ │C-050-1 │林庭緒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7/19 │發票│ 38│ 30,000 │89,886│ 76 │119,848 │ │ │ │ │碗麵 │ │ │ │ │ │ │ │ ├────┼────┼───┼──────┼─────┼──┼───┼────┼───┼───┼────┤ │C-050-2 │郭雅琴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7/19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碗麵 │ │ │ │ │ │ │ │ ├────┼────┼───┼──────┼─────┼──┼───┼────┼───┼───┼────┤ │C-050-3 │李采樺 │夫妻 │統一蔥燒牛肉│103/7/19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碗麵 │ │ │ │ │ │ │ │ ├────┼────┼───┼──────┼─────┼──┼───┼────┼───┼───┼────┤ │C-051-1 │林庭緒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8/13 │發票│ 30│ 30,000 │89,910│ 60 │119,880 │ │ │ │ │牛肉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1 │ │ │ │ │ │ ├────┼────┼───┼──────┼─────┼──┼───┼────┼───┼───┼────┤ │C-051-2 │郭雅琴 │母子 │阿Q桶麵紅椒 │103/8/13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2 │ │ │ │ │ │ ├────┼────┼───┼──────┼─────┼──┼───┼────┼───┼───┼────┤ │C-051-3 │李采樺 │夫妻 │阿Q桶麵紅椒 │103/8/13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3 │ │ │ │ │ │ ├────┼────┼───┼──────┼─────┼──┼───┼────┼───┼───┼────┤ │C-052-1 │林庭緒 │本人 │來一客牛肉 │103/7/22 │發票│ 57│ 30,000 │89,829│ 114 │119,772 │ │ │ │ │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1 │ │ │ │ │ │ ├────┼────┼───┼──────┼─────┼──┼───┼────┼───┼───┼────┤ │C-052-2 │郭雅琴 │母子 │來一客牛肉 │103/7/2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2 │ │ │ │ │ │ ├────┼────┼───┼──────┼─────┼──┼───┼────┼───┼───┼────┤ │C-052-3 │李采樺 │夫妻 │來一客牛肉 │103/7/2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同│ │ │ │ │ │ │ │ │ │ │ │C-05│ │ │ │ │ │ │ │ │ │ │ │0-3 │ │ │ │ │ │ ├────┼────┼───┼──────┼─────┼──┼───┼────┼───┼───┼────┤ │C-053-1 │林亭蓉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272│ 30,000 │90,426│ 130 │120,568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2 │林益雄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3 │林文和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4 │林孔雀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5 │林町座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6 │林町喜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7 │林町科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8 │周清景 │親戚 │7-11麻辣關東│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煮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9 │林町富 │父女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10│林吳聚 │母女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煌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11│林俊宇 │兄妹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12│林怡貞 │家人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13│林俊賢 │親戚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3-14│王柔瞱 │親戚 │7-11關東煮 │103/10/24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3/10/27 │憑證│ │ │ │ │ │ │ │ │ │ │前 │ │ │ │ │ │ │ ├────┼────┼───┼──────┼─────┼──┼───┼────┼───┼───┼────┤ │C-056 │施文琮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7/27 │發票│ 60│ 30,000 │89,970│ 70 │119,960 │ │ │ │ │牛肉風味桶 │ │ │ │ │ │ │ │ ├────┼────┼───┼──────┼─────┼──┼───┼────┼───┼───┼────┤ │C-057 │黃玉鐸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06/22 │發票│ 515│ 30,000 │88,455│1,030 │117,940 │ │ │ │ │牛肉 │103/07/03 │ │ │ │ │ │ │ │ │ │ │ │103/07/09 │ │ │ │ │ │ │ ├────┼────┼───┼──────┼─────┼──┼───┼────┼───┼───┼────┤ │C-058 │黃玉鐸 │本人 │滿漢大餐珍味│103/07/28 │發票│ 210│ 30,000 │89,370│ 420 │119,160 │ │ │ │ │牛肉 │ │ │ │ │ │ │ │ ├────┼────┼───┼──────┼─────┼──┼───┼────┼───┼───┼────┤ │C-059-1 │張雅文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04/20 │出貨│ 232│ 30,000 │90,696│ │120,928 │ │ │ │ │牛肉風味(三│103/06/09 │明細│ │ │ │ │ │ │ │ │ │合一) │103/08/08 │ │ │ │ │ │ │ ├────┼────┼───┼──────┼─────┼──┼───┼────┼───┼───┼────┤ │C-059-2 │張巧玉 │母女 │阿Q桶麵紅椒 │103/04/20 │出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風味(三│103/06/09 │明細│ │ │ │ │ │ │ │ │ │合一) │103/08/08 │ │ │ │ │ │ │ ├────┼────┼───┼──────┼─────┼──┼───┼────┼───┼───┼────┤ │C-060 │蘇家如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1/4前│退貨│ 66│ 30,000 │90,000│ 66 │120,000 │ │ │ │ │ │ │憑證│ │ │ │ │ │ ├────┼────┼───┼──────┼─────┼──┼───┼────┼───┼───┼────┤ │C-063 │劉永權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5/9 │發票│ 33│ 30,000 │90,099│ │120,132 │ │ │ │ │牛肉風味桶 │ │ │ │ │ │ │ │ ├────┼────┼───┼──────┼─────┼──┼───┼────┼───┼───┼────┤ │C-066 │劉永權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06/16 │發票│ 59│ 30,000 │90,177│ │120,236 │ │ │ │ │麵碗 │103/06/27 │ │ │ │ │ │ │ │ │ │ │ │103/07/21 │ │ │ │ │ │ │ ├────┼────┼───┼──────┼─────┼──┼───┼────┼───┼───┼────┤ │C-067 │劉永權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04/15 │發票│ 177│ 30,000 │90,531│ │120,708 │ │ │ │ │牛肉 │103/07/14 │ │ │ │ │ │ │ │ │ │ │ │103/09/06 │ │ │ │ │ │ │ │ │ │ │ │103/10/10 │ │ │ │ │ │ │ ├────┼────┼───┼──────┼─────┼──┼───┼────┼───┼───┼────┤ │C-068 │劉永權 │本人 │滿漢大餐珍味│103/07/1 │發票│ 90│ 30,000 │90,270│ │120,360 │ │ │ │ │牛肉 │103/07/18 │ │ │ │ │ │ │ ├────┼────┼───┼──────┼─────┼──┼───┼────┼───┼───┼────┤ │C-069 │王榮隆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09/12 │發票│ 53│ 30,000 │89,841│ 106 │119,788 │ │ │ │ │牛肉麵 │ │ │ │ │ │ │ │ ├────┼────┼───┼──────┼─────┼──┼───┼────┼───┼───┼────┤ │C-070 │王榮隆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09/16 │發票│ 105│ 30,000 │89,685│ 210 │119,580 │ │ │ │ │牛肉風味 │103/10/4 │◎同│ │ │ │ │ │ │ │ │ │ │103/10/13 │C-06│ │ │ │ │ │ │ │ │ │ │ │9 │ │ │ │ │ │ ├────┼────┼───┼──────┼─────┼──┼───┼────┼───┼───┼────┤ │C-071 │陳美鈴 │本人 │7-11關東煮 │103/09/11 │發票│ 45│ 30,000 │90,135│ │120,180 │ │ │ │ │ │ │ │ │ │ │ │ │ ├────┼────┼───┼──────┼─────┼──┼───┼────┼───┼───┼────┤ │C-072 │游文賓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03 │發票│ 57│ 30,000 │90,171│ │120,228 │ ├────┼────┼───┼──────┼─────┼──┼───┼────┼───┼───┼────┤ │C-073 │游靖靖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16 │發票│ 40│ 30,000 │90,120│ │120,160 │ ├────┼────┼───┼──────┼─────┼──┼───┼────┼───┼───┼────┤ │C-074 │游友友 │本人 │7-11關東煮 │103/07/23 │發票│ 54│ 30,000 │90,162│ │120,216 │ ├────┼────┼───┼──────┼─────┼──┼───┼────┼───┼───┼────┤ │C-076-1 │呂家德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2/12/24 │發票│ 199│ 30,000 │90,597│ │120,796 │ │ │ │ │肉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C-076-2 │劉玉錢 │配偶 │統一麵蔥燒牛│102/12/2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C-076-3 │呂冠儀 │父女 │統一麵蔥燒牛│102/12/2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C-076-4 │呂宜璟 │父子 │統一麵蔥燒牛│102/12/2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C-076-5 │呂宜蓉 │父女 │統一麵蔥燒牛│102/12/2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C-077-1 │呂家德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2/6/21 │發票│ 2,784│ 30,000 │96,645│ 569 │128,860 │ │ │ │ │牛肉麵 │102/8/8 │ │ │ │ │ │ │ │ │ │ │ │102/8/14 │ │ │ │ │ │ │ │ │ │ │ │102/12/24 │ │ │ │ │ │ │ │ │ │ │ │103/1/20 │ │ │ │ │ │ │ │ │ │ │ │103/1/26 │ │ │ │ │ │ │ │ │ │ │ │103/1/28 │ │ │ │ │ │ │ │ │ │ │ │103/2/4 │ │ │ │ │ │ │ │ │ │ │ │103/2/21 │ │ │ │ │ │ │ │ │ │ │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 │ │ │103/5/6 │ │ │ │ │ │ │ │ │ │ │ │103/6/6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9 │ │ │ │ │ │ │ ├────┼────┼───┼──────┼─────┼──┼───┼────┼───┼───┼────┤ │C-077-2 │劉玉錢 │配偶 │滿漢大餐蔥燒│102/6/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2/8/8 │ │ │ │ │ │ │ │ │ │ │ │102/8/14 │ │ │ │ │ │ │ │ │ │ │ │102/12/24 │ │ │ │ │ │ │ │ │ │ │ │103/1/20 │ │ │ │ │ │ │ │ │ │ │ │103/1/26 │ │ │ │ │ │ │ │ │ │ │ │103/1/28 │ │ │ │ │ │ │ │ │ │ │ │103/2/4 │ │ │ │ │ │ │ │ │ │ │ │103/2/21 │ │ │ │ │ │ │ │ │ │ │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 │ │ │103/5/6 │ │ │ │ │ │ │ │ │ │ │ │103/6/6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9 │ │ │ │ │ │ │ ├────┼────┼───┼──────┼─────┼──┼───┼────┼───┼───┼────┤ │C-077-3 │呂冠儀 │父女 │滿漢大餐蔥燒│102/6/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2/8/8 │ │ │ │ │ │ │ │ │ │ │ │102/8/14 │ │ │ │ │ │ │ │ │ │ │ │102/12/24 │ │ │ │ │ │ │ │ │ │ │ │103/1/20 │ │ │ │ │ │ │ │ │ │ │ │103/1/26 │ │ │ │ │ │ │ │ │ │ │ │103/1/28 │ │ │ │ │ │ │ │ │ │ │ │103/2/4 │ │ │ │ │ │ │ │ │ │ │ │103/2/21 │ │ │ │ │ │ │ │ │ │ │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 │ │ │103/5/6 │ │ │ │ │ │ │ │ │ │ │ │103/6/6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9 │ │ │ │ │ │ │ ├────┼────┼───┼──────┼─────┼──┼───┼────┼───┼───┼────┤ │C-077-4 │呂宜璟 │父子 │滿漢大餐蔥燒│102/6/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2/8/8 │ │ │ │ │ │ │ │ │ │ │ │102/8/14 │ │ │ │ │ │ │ │ │ │ │ │102/12/24 │ │ │ │ │ │ │ │ │ │ │ │103/1/20 │ │ │ │ │ │ │ │ │ │ │ │103/1/26 │ │ │ │ │ │ │ │ │ │ │ │103/1/28 │ │ │ │ │ │ │ │ │ │ │ │103/2/4 │ │ │ │ │ │ │ │ │ │ │ │103/2/21 │ │ │ │ │ │ │ │ │ │ │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 │ │ │103/5/6 │ │ │ │ │ │ │ │ │ │ │ │103/6/6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9 │ │ │ │ │ │ │ ├────┼────┼───┼──────┼─────┼──┼───┼────┼───┼───┼────┤ │C-077-5 │呂宜蓉 │父女 │滿漢大餐蔥燒│102/6/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2/8/8 │ │ │ │ │ │ │ │ │ │ │ │102/8/14 │ │ │ │ │ │ │ │ │ │ │ │102/12/24 │ │ │ │ │ │ │ │ │ │ │ │103/1/20 │ │ │ │ │ │ │ │ │ │ │ │103/1/26 │ │ │ │ │ │ │ │ │ │ │ │103/1/28 │ │ │ │ │ │ │ │ │ │ │ │103/2/4 │ │ │ │ │ │ │ │ │ │ │ │103/2/21 │ │ │ │ │ │ │ │ │ │ │ │103/4/3 │ │ │ │ │ │ │ │ │ │ │ │103/4/6 │ │ │ │ │ │ │ │ │ │ │ │103/5/6 │ │ │ │ │ │ │ │ │ │ │ │103/6/6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9 │ │ │ │ │ │ │ ├────┼────┼───┼──────┼─────┼──┼───┼────┼───┼───┼────┤ │C-078-1 │呂家德 │本人 │滿漢大餐珍味│103/1/26 │發票│ 208│ 30,000 │90,624│ │120,832 │ │ │ │ │牛肉麵 │103/8/8 │ │ │ │ │ │ │ ├────┼────┼───┼──────┼─────┼──┼───┼────┼───┼───┼────┤ │C-078-2 │劉玉錢 │配偶 │滿漢大餐珍味│103/1/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3/8/8 │ │ │ │ │ │ │ │ │ │ │ │ │ │ │ │ │ │ │ ├────┼────┼───┼──────┼─────┼──┼───┼────┼───┼───┼────┤ │C-078-3 │呂冠儀 │父女 │滿漢大餐珍味│103/1/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3/8/8 │ │ │ │ │ │ │ │ │ │ │ │ │ │ │ │ │ │ │ ├────┼────┼───┼──────┼─────┼──┼───┼────┼───┼───┼────┤ │C-078-4 │呂宜璟 │父子 │滿漢大餐珍味│103/1/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3/8/8 │ │ │ │ │ │ │ │ │ │ │ │ │ │ │ │ │ │ │ ├────┼────┼───┼──────┼─────┼──┼───┼────┼───┼───┼────┤ │C-078-5 │呂宜蓉 │父女 │滿漢大餐珍味│103/1/26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麵 │103/8/8 │ │ │ │ │ │ │ │ │ │ │ │ │ │ │ │ │ │ │ ├────┼────┼───┼──────┼─────┼──┼───┼────┼───┼───┼────┤ │C-080-1 │龐燕玲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7/18 │發票│ 67│ 30,000 │89,661│ 180 │119,548 │ │ │ │ │包 │ │ │ │ │ │ │ │ ├────┼────┼───┼──────┼─────┼──┼───┼────┼───┼───┼────┤ │C-080-2 │林銘政 │夫妻 │統一蔥燒牛肉│103/7/18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包 │ │ │ │ │ │ │ │ ├────┼────┼───┼──────┼─────┼──┼───┼────┼───┼───┼────┤ │C-080-3 │林子軒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7/18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包 │ │ │ │ │ │ │ │ ├────┼────┼───┼──────┼─────┼──┼───┼────┼───┼───┼────┤ │C-080-4 │林子靖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7/18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包 │ │ │ │ │ │ │ │ ├────┼────┼───┼──────┼─────┼──┼───┼────┼───┼───┼────┤ │C-081 │郭品吟 │本人 │統一關東煮 │103/10/23 │發票│ 30│ 30,000 │90,090│ │120,120 │ ├────┼────┼───┼──────┼─────┼──┼───┼────┼───┼───┼────┤ │C-082 │李玉云 │本人 │統一辣味蔥燒│103/9/22 │發票│ 18│ 30,000 │89,946│ 36 │119,928 │ │ │ │ │牛肉麵 │ │ │ │ │ │ │ │ ├────┼────┼───┼──────┼─────┼──┼───┼────┼───┼───┼────┤ │C-083 │王吉坤 │本人 │統一碗裝紅燒│103/10/23 │發票│ 23│ 30,000 │89,931│ 46 │119,908 │ │ │ │ │牛肉湯麵 │ │ │ │ │ │ │ │ ├────┼────┼───┼──────┼─────┼──┼───┼────┼───┼───┼────┤ │C-084 │洪維倫 │本人 │麻辣關東煮 │103/10/15 │發票│ 30│ 30,000 │90,090│ │120,120 │ ├────┼────┼───┼──────┼─────┼──┼───┼────┼───┼───┼────┤ │C-085 │徐靜如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6/28 │收費│ 69│ 30,000 │90,000│ 69 │120,000 │ │ │ │ │一包 │ │退費│ │ │ │ │ │ │ │ │ │ │ │憑證│ │ │ │ │ │ │ │ │ │ │ │發票│ │ │ │ │ │ ├────┼────┼───┼──────┼─────┼──┼───┼────┼───┼───┼────┤ │C-086 │徐靜如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3/8/31 │同上│ 35│ 30,000 │90,000│ 35 │120,000 │ │ │ │ │口味 │ │ │ │ │ │ │ │ ├────┼────┼───┼──────┼─────┼──┼───┼────┼───┼───┼────┤ │C-087 │徐靜如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16 │同上│ 54│ 30,000 │90,000│ 54 │120,000 │ ├────┼────┼───┼──────┼─────┼──┼───┼────┼───┼───┼────┤ │C-088 │林子玉 │本人 │統一麵蔥燒牛│103/10/11 │發票│ 18│ 30,000 │89,946│ 36 │119,928 │ │ │ │ │肉風味 │ │ │ │ │ │ │ │ ├────┼────┼───┼──────┼─────┼──┼───┼────┼───┼───┼────┤ │C-089-1 │范金玉 │本人 │滿漢蔥燒牛肉│103/9/21 │發票│ 229│ 30,000 │90,687│ │120,916 │ │ │ │ │麵 │103/10/3 │ │ │ │ │ │ │ ├────┼────┼───┼──────┼─────┼──┼───┼────┼───┼───┼────┤ │C-089-2 │李聰成 │夫妻 │滿漢蔥燒牛肉│103/9/21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103/10/3 │ │ │ │ │ │ │ ├────┼────┼───┼──────┼─────┼──┼───┼────┼───┼───┼────┤ │C-090 │蘇錦霞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30 │退貨│ 60│ 30,000 │90,000│ 60 │120,000 │ │ │ │ │ │前 │憑證│ │ │ │ │ │ ├────┼────┼───┼──────┼─────┼──┼───┼────┼───┼───┼────┤ │C-091 │陳紹魁 │本人 │7-11關東煮 │103/10/2 │發票│ 190│ 30,000 │90,000│ 190 │120,000 │ │ │ │ │ │103/10/17 │交易│ │ │ │ │ │ │ │ │ │ │103/10/22 │明細│ │ │ │ │ │ │ │ │ │ │103/10/24 │退貨│ │ │ │ │ │ │ │ │ │ │ │憑證│ │ │ │ │ │ ├────┼────┼───┼──────┼─────┼──┼───┼────┼───┼───┼────┤ │C-092 │曾慶祥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9/12 │發票│ 274│ 30,000 │90,822│ │121,096 │ │ │ │ │麵 │103/10/17 │ │ │ │ │ │ │ │ │ │ │ │103/10/24 │ │ │ │ │ │ │ ├────┼────┼───┼──────┼─────┼──┼───┼────┼───┼───┼────┤ │C-093-1 │靳宗勳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8/4 │交易│ 247│ 30,000 │90,741│ │120,988 │ │ │ │ │風味麵 │103/5/20 │明細│ │ │ │ │ │ │ │ │ │ │103/7/24 │ │ │ │ │ │ │ │ │ │ │ │103/8/10 │ │ │ │ │ │ │ │ │ │ │ │103/9/8 │ │ │ │ │ │ │ ├────┼────┼───┼──────┼─────┼──┼───┼────┼───┼───┼────┤ │C-093-2 │靳聖源 │父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5/20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麵 │103/7/24 │明細│ │ │ │ │ │ │ │ │ │ │103/9/8 │ │ │ │ │ │ │ ├────┼────┼───┼──────┼─────┼──┼───┼────┼───┼───┼────┤ │C-093-3 │靳林甚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5/20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麵 │103/7/24 │明細│ │ │ │ │ │ │ │ │ │ │103/9/8 │ │ │ │ │ │ │ ├────┼────┼───┼──────┼─────┼──┼───┼────┼───┼───┼────┤ │C-093-4 │靳宗慶 │兄弟 │統一蔥燒牛肉│103/5/20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麵 │103/8/4 │明細│ │ │ │ │ │ │ │ │ │ │103/9/8 │ │ │ │ │ │ │ ├────┼────┼───┼──────┼─────┼──┼───┼────┼───┼───┼────┤ │C-093-5 │靳壹尹 │兄妹 │統一蔥燒牛肉│103/5/20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麵 │103/8/10 │明細│ │ │ │ │ │ ├────┼────┼───┼──────┼─────┼──┼───┼────┼───┼───┼────┤ │C-094 │陳美如 │本人 │7-11關東煮 │103/8/1 │發票│ 867│ 30,000 │92,601│ │123,468 │ │ │ │ │ │103/8/18 │ │ │ │ │ │ │ │ │ │ │ │103/8/27 │ │ │ │ │ │ │ │ │ │ │ │103/8/28 │ │ │ │ │ │ │ │ │ │ │ │103/8/30 │ │ │ │ │ │ │ │ │ │ │ │103/8/31 │ │ │ │ │ │ │ │ │ │ │ │103/9/16 │ │ │ │ │ │ │ │ │ │ │ │103/9/29 │ │ │ │ │ │ │ │ │ │ │ │103/9/30 │ │ │ │ │ │ │ │ │ │ │ │103/10/1 │ │ │ │ │ │ │ │ │ │ │ │103/10/14 │ │ │ │ │ │ │ │ │ │ │ │103/10/17 │ │ │ │ │ │ │ │ │ │ │ │103/10/21 │ │ │ │ │ │ │ │ │ │ │ │103/10/23 │ │ │ │ │ │ │ │ │ │ │ │103/10/24 │ │ │ │ │ │ │ ├────┼────┼───┼──────┼─────┼──┼───┼────┼───┼───┼────┤ │C-096 │張懿 │本人 │7-11麻辣關東│101/10/6 │發票│ 315│ 30,000 │89,055│ 630 │118,740 │ │ │ │ │煮 │103/7/25 │ │ │ │ │ │ │ │ │ │ │ │103/9/5 │ │ │ │ │ │ │ │ │ │ │ │103/9/17 │ │ │ │ │ │ │ │ │ │ │ │103/10/2 │ │ │ │ │ │ │ │ │ │ │ │103/10/22 │ │ │ │ │ │ │ ├────┼────┼───┼──────┼─────┼──┼───┼────┼───┼───┼────┤ │C-099 │林秋雲 │本人 │統一滿漢大餐│102/7/2 │發票│ 104│ 20,000 │60,312│ │ 80,416 │ │ │ │ │蔥燒牛肉 │ │ │ │ │ │ │ │ ├────┼────┼───┼──────┼─────┼──┼───┼────┼───┼───┼────┤ │C-100 │潘慧安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2/4/20 │發票│ 35│ 20,000 │60,105│ │ 80,140 │ │ │ │ │口味 │ │ │ │ │ │ │ │ ├────┼────┼───┼──────┼─────┼──┼───┼────┼───┼───┼────┤ │C-101 │潘慧安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1/2/18 │同上│ 53│ 20,000 │60,159│ │ 80,212 │ │ │ │ │牛肉麵 │ │ │ │ │ │ │ │ ├────┼────┼───┼──────┼─────┼──┼───┼────┼───┼───┼────┤ │C-102 │潘慧安 │本人 │來一客牛肉蔬│101/2/18 │同上│ 25│ 20,000 │60,075│ │ 80,100 │ │ │ │ │菜杯 │ │ │ │ │ │ │ │ ├────┼────┼───┼──────┼─────┼──┼───┼────┼───┼───┼────┤ │C-103-1 │葉耿光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7/22 │發票│ 30│ 30,000 │89,895│ 65 │119,860 │ │ │ │ │風味麵 │ │ │ │ │ │ │ │ ├────┼────┼───┼──────┼─────┼──┼───┼────┼───┼───┼────┤ │C-103-2 │余佳玲 │配偶 │阿Q桶麵紅椒 │103/7/2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口味 │ │ │ │ │ │ │ │ ├────┼────┼───┼──────┼─────┼──┼───┼────┼───┼───┼────┤ │C-104 │陳盈潔 │本人 │統一滿漢大餐│103/10/9 │發票│ 119│ 30,000 │89,643│ 238 │119,524 │ │ │ │ │蔥燒牛肉 │ │ │ │ │ │ │ │ ├────┼────┼───┼──────┼─────┼──┼───┼────┼───┼───┼────┤ │C-105 │許文怡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1/24 │發票│ 23│ 20,000 │60,069│ │ 80,092 │ │ │ │ │麵 │ │ │ │ │ │ │ │ ├────┼────┼───┼──────┼─────┼──┼───┼────┼───┼───┼────┤ │C-106 │許文怡 │本人 │阿Q桶麵紅椒 │101/12/7 │購物│ 87│ 20,000 │60,261│ │ 80,348 │ │ │ │ │牛肉桶麵 │ │憑證│ │ │ │ │ │ ├────┼────┼───┼──────┼─────┼──┼───┼────┼───┼───┼────┤ │C-107 │江美璇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5/8 │購物│ 230│ 30,000 │90,690│ │120,920 │ │ │ │ │風味麵 │103/7/10 │憑證│ │ │ │ │ │ │ │ │ │ │103/9/4 │發票│ │ │ │ │ │ ├────┼────┼───┼──────┼─────┼──┼───┼────┼───┼───┼────┤ │C-111 │游裕忠 │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8/1 │發票│ 85│ 30,000 │90,255│ │120,340 │ │ │ │ │麵 │103/10/22 │ │ │ │ │ │ │ ├────┼────┼───┼──────┼─────┼──┼───┼────┼───┼───┼────┤ │C-114 │孫海益 │本人 │7-11關東煮 │103/9/10 │發票│ 137│ 30,000 │89,733│ 226 │119,644 │ │ │ │ │ │103/10/13 │ │ │ │ │ │ │ │ │ │ │ │103/10/16 │ │ │ │ │ │ │ │ │ │ │ │103/10/20 │ │ │ │ │ │ │ ├────┼────┼───┼──────┼─────┼──┼───┼────┼───┼───┼────┤ │C-116 │謝振豐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10/24 │發票│ 84│ 30,000 │90,000│ 84 │120,000 │ │ │ │ │牛肉 │ │退貨│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17-1 │林志隆 │本人 │滿漢大餐珍味│103/6/7 │交易│ 109│ 30,000 │90,327│ │120,436 │ │ │ │ │牛肉 │ │明細│ │ │ │ │ │ ├────┼────┼───┼──────┼─────┼──┼───┼────┼───┼───┼────┤ │C-117-2 │林媚嬌 │姊弟 │滿漢大餐珍味│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7-3 │林媚娟 │姊弟 │滿漢大餐珍味│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7-4 │林鴻源 │兄弟 │滿漢大餐珍味│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8-1 │林志隆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6/7 │同上│ 218│ 30,000 │90,654│ │120,872 │ │ │ │ │牛肉 │ │ │ │ │ │ │ │ ├────┼────┼───┼──────┼─────┼──┼───┼────┼───┼───┼────┤ │C-118-2 │林媚嬌 │姊弟 │滿漢大餐蔥燒│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8-3 │林媚娟 │姊弟 │滿漢大餐蔥燒│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8-4 │林鴻源 │兄弟 │滿漢大餐蔥燒│103/6/7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19-1 │李孟思 │本人 │7-11關東煮 │103/7/14 │發票│ 58│ 30,000 │89,526│ 216 │119,368 │ │ │ │ │ │ │交易│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19-2 │李進財 │父女 │7-11關東煮 │103/7/1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交易│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19-3 │李楊素貞│母女 │7-11關東煮 │103/7/1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交易│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19-4 │李錦鳳 │姊妹 │7-11關東煮 │103/7/1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交易│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19-5 │李炳輝 │兄妹 │7-11關東煮 │103/7/1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 │交易│ │ │ │ │ │ │ │ │ │ │ │明細│ │ │ │ │ │ ├────┼────┼───┼──────┼─────┼──┼───┼────┼───┼───┼────┤ │C-120-1 │吳昌原 │本人 │統一來—客牛│103/9/2 │發票│ 59│ 30,000 │90,000│ 59 │120,000 │ │ │ │ │肉蔬菜風味杯│ │ │ │ │ │ │ │ ├────┼────┼───┼──────┼─────┼──┼───┼────┼───┼───┼────┤ │C-120-2 │陳吳麗珍│母子 │統一來—客牛│103/9/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蔬菜風味杯│ │ │ │ │ │ │ │ ├────┼────┼───┼──────┼─────┼──┼───┼────┼───┼───┼────┤ │C-120-3 │陳宏基 │父子 │統一來—客牛│103/9/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肉蔬菜風味杯│ │ │ │ │ │ │ │ ├────┼────┼───┼──────┼─────┼──┼───┼────┼───┼───┼────┤ │C-121 │吳昌原 │本人 │統一來一客川│102/9/15 │發票│ 22│ 20,000 │60,000│ 22 │ 80,000 │ │ │ │ │辣牛肉風味杯│ │ │ │ │ │ │ │ ├────┼────┼───┼──────┼─────┼──┼───┼────┼───┼───┼────┤ │C-122-1 │陳吳麗珍│本人 │統一阿Q桶麵 │100/5/22 │發票│ 294│ 30,000 │90,645│ 79 │120,860 │ │ │ │ │紅椒牛肉風味│101/1/22 │ │ │ │ │ │ │ │ │ │ │桶 │103/9/20 │ │ │ │ │ │ │ │ │ │ │ │103/10/4 │ │ │ │ │ │ │ ├────┼────┼───┼──────┼─────┼──┼───┼────┼───┼───┼────┤ │C-122-2 │吳昌原 │母子 │統一阿Q桶麵 │103/9/2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紅椒牛肉風味│103/10/4 │ │ │ │ │ │ │ │ │ │ │桶 │ │ │ │ │ │ │ │ ├────┼────┼───┼──────┼─────┼──┼───┼────┼───┼───┼────┤ │C-122-3 │陳財明 │母子 │統一阿Q桶麵 │103/9/2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紅椒牛肉風味│ │ │ │ │ │ │ │ │ │ │ │桶 │ │ │ │ │ │ │ │ ├────┼────┼───┼──────┼─────┼──┼───┼────┼───┼───┼────┤ │C-122-4 │陳盈儒 │母女 │統一阿Q桶麵 │103/9/2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紅椒牛肉風味│ │ │ │ │ │ │ │ │ │ │ │桶 │ │ │ │ │ │ │ │ ├────┼────┼───┼──────┼─────┼──┼───┼────┼───┼───┼────┤ │C-123 │陳吳麗珍│未載 │統一蔥燒牛肉│103/10/4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 │ │ │ │ │ │ ├────┼────┼───┼──────┼─────┼──┼───┼────┼───┼───┼────┤ │C-124 │蔡明福 │雇員 │滿漢大餐珍味│103/9/2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25 │蔡明福 │雇員 │滿漢大餐蔥燒│103/9/2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 │ │ │ │ │ │ ├────┼────┼───┼──────┼─────┼──┼───┼────┼───┼───┼────┤ │C-126 │蔡明福 │雇員 │統一蔥燒牛肉│103/4/10 │同上│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麵 │ │ │ │ │ │ │ │ ├────┼────┼───┼──────┼─────┼──┼───┼────┼───┼───┼────┤ │C-128-1 │邱鍾金月│本人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67│ 30,000 │90,000│ 67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2 │邱燦輝 │配偶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3 │邱猷文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4 │邱昶維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5 │邱聖涵 │母子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6 │陳奕君 │婆媳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8-7 │邱浤權 │祖孫 │統一蔥燒牛肉│103/8/5 │退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風味袋 │ │單 │ │ │ │ │ │ ├────┼────┼───┼──────┼─────┼──┼───┼────┼───┼───┼────┤ │C-129 │傅潔芳 │本人 │統一滿漢蔥燒│102/8/19 │發票│ 198│ 20,000 │60,594│ │ 80,792 │ │ │ │ │牛肉麵 │ │ │ │ │ │ │ │ ├────┼────┼───┼──────┼─────┼──┼───┼────┼───┼───┼────┤ │C-130-1 │黃素珍 │本人 │滿漢大餐蔥燒│103/7/7 │交易│ 106│ 30,000 │90,318│ │120,424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0-2 │林仁勇 │配偶 │滿漢大餐蔥燒│103/7/7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0-3 │林宥任 │母子 │滿漢大餐蔥燒│103/7/7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0-4 │林之謙 │母子 │滿漢大餐蔥燒│103/7/7 │交易│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1-1 │黃素珍 │本人 │滿漢大餐珍味│103/2/5 │交易│ 109│ 20,000 │60,327│ │ 80,436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1-2 │林仁勇 │配偶 │滿漢大餐珍味│103/2/5 │交易│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1-3 │林宥任 │母子 │滿漢大餐珍味│103/2/5 │交易│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C-131-4 │林之謙 │母子 │滿漢大餐珍味│103/2/5 │交易│ │ 20,000 │60,000│ │ 80,000 │ │ │ │ │牛肉 │ │記錄│ │ │ │ │ │ └────┴────┴───┴──────┴─────┴──┴───┴────┴───┴───┴────┘ ┌───────────────────────────────────────────────────┐ │㈤企業經營者(食品製造業者):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退 費│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75-1 │陳淑雲 │本人 │營養奶油 │102/05/19 │發票│ 382│ 30,000 │90,909│ 79 │121,212 │ │ │ │ │ │102/9/10 │ │ │ │ │ │ │ │ │ │ │ │103/1/7 │ │ │ │ │ │ │ │ │ │ │ │103/6/16 │ │ │ │ │ │ │ ├────┼────┼───┼──────┼─────┼──┼───┼────┼───┼───┼────┤ │C-075-2 │詹劉春娘│婆媳 │營養奶油 │102/05/19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2/9/10 │ │ │ │ │ │ │ │ │ │ │ │103/1/7 │ │ │ │ │ │ │ │ │ │ │ │103/6/16 │ │ │ │ │ │ │ ├────┼────┼───┼──────┼─────┼──┼───┼────┼───┼───┼────┤ │C-075-3 │詹光民 │夫妻 │營養奶油 │102/05/19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2/9/10 │ │ │ │ │ │ │ │ │ │ │ │103/1/7 │ │ │ │ │ │ │ │ │ │ │ │103/6/16 │ │ │ │ │ │ │ ├────┼────┼───┼──────┼─────┼──┼───┼────┼───┼───┼────┤ │C-075-4 │詹珮雯 │母女 │營養奶油 │102/05/19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102/9/10 │ │ │ │ │ │ │ │ │ │ │ │103/1/7 │ │ │ │ │ │ │ │ │ │ │ │103/6/16 │ │ │ │ │ │ │ ├────┼────┼───┼──────┼─────┼──┼───┼────┼───┼───┼────┤ │C-109-1 │何錚 │本人 │菊花牌奶油 │103/10/30 │匯款│ 150│ 30,000 │90,000│ 150 │120,000 │ │ │ │ │ │前 │記錄│ │ │ │ │ │ ├────┼────┼───┼──────┼─────┼──┼───┼────┼───┼───┼────┤ │C-109-2 │何孝平 │父女 │菊花牌奶油 │103/10/30 │匯款│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 │前 │記錄│ │ │ │ │ │ └────┴────┴───┴──────┴─────┴──┴───┴────┴───┴───┴────┘ ┌───────────────────────────────────────────────────┐ │㈥企業經營者(食品製造業者):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案件序號│請求權人│與購買│ 商品名稱 │消費日期 │憑證│購買產│精神上損│懲罰性│ 退費 │ 總 計 │ │ │ │人關係│ │ │種類│品金額│害賠償 │賠償金│ │ │ ├────┼────┼───┼──────┼─────┼──┼───┼────┼───┼───┼────┤ │C-043-1 │王德國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1/10 │發票│ 467│ 30,000 │91,401│ │121,868 │ │ │ │ │腩 │103/4/1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C-043-2 │王尤米雪│配偶 │聯夏黑胡椒牛│103/1/1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 │103/4/1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C-043-3 │王麗華 │父女 │聯夏黑胡椒牛│103/1/1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 │103/4/1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C-043-4 │王韻婷 │父女 │聯夏黑胡椒牛│103/1/1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 │103/4/1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C-043-5 │王琦純 │父女 │聯夏黑胡椒牛│103/1/1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 │103/4/1 │ │ │ │ │ │ │ │ │ │ │ │103/7/26 │ │ │ │ │ │ │ ├────┼────┼───┼──────┼─────┼──┼───┼────┼───┼───┼────┤ │C-054-1 │鄭文政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07/30 │發票│ 195│ 30,000 │90,000│ 195 │120,000 │ │ │ │ │腩盒 │103/0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C-054-2 │鄭吳鳳麗│母子 │聯夏黑胡椒牛│103/07/30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盒 │103/09/30 │ │ │ │ │ │ │ │ │ │ │ │103/10/5 │ │ │ │ │ │ │ ├────┼────┼───┼──────┼─────┼──┼───┼────┼───┼───┼────┤ │C-061 │郭繼禹 │本人 │聯夏日式牛丼│103/06/20 │消費│ 69│ 30,000 │90,000│ 69 │120,000 │ │ │ │ │ │ │明細│ │ │ │ │ │ ├────┼────┼───┼──────┼─────┼──┼───┼────┼───┼───┼────┤ │C-062 │郭繼禹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06/20 │消費│ 134│ 30,000 │90,000│ 134 │120,000 │ │ │ │ │腩 │103/09/17 │明細│ │ │ │ │ │ ├────┼────┼───┼──────┼─────┼──┼───┼────┼───┼───┼────┤ │C-065 │劉永權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06/01 │發票│ 140│ 30,000 │90,420│ │120,560 │ │ │ │ │腩 │103/06/07 │ │ │ │ │ │ │ │ │ │ │ │103/06/08 │ │ │ │ │ │ │ │ │ │ │ │103/06/28 │ │ │ │ │ │ │ ├────┼────┼───┼──────┼─────┼──┼───┼────┼───┼───┼────┤ │C-108-1 │何錚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7/27 │發票│ 325│ 30,000 │90,195│ 260 │120,260 │ │ │ │ │腩盒 │103/7/28 │購物│ │ │ │ │ │ │ │ │ │ │103/9/30 │證明│ │ │ │ │ │ ├────┼────┼───┼──────┼─────┼──┼───┼────┼───┼───┼────┤ │C-108-2 │何孝平 │父女 │聯夏黑胡椒牛│103/7/27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盒 │103/7/28 │購物│ │ │ │ │ │ │ │ │ │ │103/9/30 │證明│ │ │ │ │ │ ├────┼────┼───┼──────┼─────┼──┼───┼────┼───┼───┼────┤ │C-112-1 │郭蕭禎 │本人 │聯夏黑胡椒牛│103/6/13 │發票│ 133│ 30,000 │90,000│ 133 │120,000 │ │ │ │ │腩盒 │103/6/27 │ │ │ │ │ │ │ ├────┼────┼───┼──────┼─────┼──┼───┼────┼───┼───┼────┤ │C-112-2 │沈珺婷 │配偶 │聯夏黑胡椒牛│103/6/13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 │ │ │腩盒 │103/6/27 │ │ │ │ │ │ │ ├────┼────┼───┼──────┼─────┼──┼───┼────┼───┼───┼────┤ │C-113-1 │郭蕭禎 │本人 │聯夏日式牛丼│103/6/13 │發票│ 65│ 30,000 │90,000│ 65 │120,000 │ ├────┼────┼───┼──────┼─────┼──┼───┼────┼───┼───┼────┤ │C-113-2 │沈珺婷 │配偶 │聯夏日式牛丼│103/6/13 │發票│ │ 30,000 │90,000│ │12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