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債 務 人 呂珮菁 代 理 人 周漢威律師 上列債務人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呂○○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再同條例第13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 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二、查本件債務人呂○○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 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嗣又因債務人將其向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單之解約金及理賠慰問金共新臺幣(下同)108,000元,以現金提出,用於清償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分配表,並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 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已確 定在案等情,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及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本院所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 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並定於104年5月20日下午4時到場 陳述意見,債務人主張其於開始清算後(即103年5月22日起至104年4月止)之薪資收入約為417,463元,每月收入約為37,951元,而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約為43,671元 (包括租金12,350元、伙食費17,560元、交通費2,280元、 醫療費用7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17元、水 費126元、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生活用品、 衣物開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保險費1,145元),是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不免責事由,法院應裁定其免責等語。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均具狀主張: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所得為1,127,928元(計算式:46,997 元×24),扣除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生活費用974,54 4元(40,606元×24)後,尚有餘額153,384元,而債權人全 體所受分配之金額僅108,000元,是債務人應有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另並均主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有消費奢侈商品,而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其中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光銀行)更表示本院應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主張:債務人負債高達23,424,784元,惟僅清償60,743元,清償成數顯然過低,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查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係任職於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103年度 所得總額約為509,509元,每月平均約為42,459元,有聲 請人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97頁),另每月領有身障生活補助4,700元、兒少 補助1,900元及房屋補助3,600元。又債務人雖另提出自104年1至4月之薪資及104年第1次及第2次量化人員紅利獎金收入明細,作為其自104年度1月至4月所得之證明,惟債 務人僅提出第1次及第2次就量化人員紅利獎金之證明,尚無法以此得知債務人於104年度之平均收入為何,是本院 仍以債務人103年度每月平均所得及債務人家庭之各項補 助津貼總額,作為債務人於清算開始後之每月平所得額,亦即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103年5月22日)迄今之每月平均所得約為52,659元,堪認有固定收入。 ⒉又債務人具狀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約為44,816元(包括租金12,350元、伙食費17,560元、交通費2,280元、醫療費用7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17元、水費126元、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 生活用品、衣物開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保險費1,145元),並提出台大醫院醫療費用證明單、 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醫療費用收據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9至108頁)。其中債務人主張增加 之醫療費用及伙食費用(即膳食費用)部分,因債務人就增加之醫療費用已提出前開證明,是尚屬可採。惟就膳食費用部分,已經本院認債務人所列伙食費用高出臺北市成年人每人就食品及非酒精飲料之消費支出甚多,顯然過高,且經考量債務人長女之年齡,需較多之營養補給,而認債務人及其長女每人每月之繕食費用應各以7,000元計算 (參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雖債務人 以其三餐僅能外食而費用較高,惟並未就有必要支出高額膳食費用提出相關證明,本院尚難採信。是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總計應為41,256元(即包括租金12,350元、伙食費14,000元、交通費2,280元、醫療費用700元、勞保費用2,059元、健保費用1,517元、水費126元 、電費615元、電信費用1,199元、家庭生活用品、衣物開銷、其他雜支2,000元、教育費3,265元、保險費1,145元 )。故而,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平均所得52,659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11,403元(52,659元-41,256元=11,403元)。 ⒊再本件債權人自103年1月起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其中執行之薪資月份分別為103年1月之薪資9,756元、103年2 月之薪資9,756元、102年第11次紅利分配-量化人員獎金2,420元、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14,110元、102年考績獎金4,840元,金額共為40,882元(其中103年1月之扣款未標 示為法院扣款,惟扣款金額約為月薪之三分之一,故先列入法院扣款金額)。是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自101年5月23日起至103年5月)之薪資、各項補助、慰問金所得 約為1,186,998元【分別為:⑴薪資所得:904,398元(分別如附表所示)。⑵身障生活補助:112,800元(計算式 :4,700×24)。⑶兒少補助:45,600元(計算式:1,900 ×24)。⑷房屋補助:64,200元(計算式:自101年10月 起至102年3月《2,300×6》+102年4月至103年5月《3,60 0×14》)。⑸宏泰人壽慰問金:60,000元】,扣除薪資 遭強制執行部分(即40,882元)後之總額至少應尚有1,146,116元。有債務人101年度及102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台大醫院款項收入明細、郵局存摺(即各項補助匯入帳戶)內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即薪資匯入帳戶)內頁附卷可按(見本院103年度司 北消債調字第45號卷第34至72頁、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6 號卷第26至38頁、第40至57頁)。而依本院103年度消債 清字第46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之金額應為974,544元(40,606元×24=974,5 44元),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1,146,116元, 扣除聲請清算前2年之支出974,544元,應尚有餘額171,572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僅獲分配108,000元(參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縱 加上債權人因強制執行所獲清償之金額40,882元,仍顯低於債務人聲請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從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既有執行業務所得,且其執行業務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為零,顯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 ,且查普通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是本件債務人應不予免責。債務人主張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不 免責事由,應予免責云云,不足採信。 ㈡又據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使用信用卡消費之消費明細所示,雖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2年間仍有多筆信用卡消費紀錄,惟經本院節取其中 疑似消費奢侈商品之消費紀錄(如附表二所示)與債務人表示意見,債務人到庭表示,其以信用卡所為之消費多為家庭生活所需,且係因使用信用卡消費,可使用分期付款之方式繳納費用,減輕一次性現金支出,且有些消費已經退訂,並無該筆消費存在。另向國外網站購買商品,皆係為朋友代購商品,且信用卡消費紀錄中顯示之金額應為新臺幣,而非美金(參本院104年5月20日調查筆錄,本院卷第134頁),並 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退票約定書、網路消費單據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41至145頁)。審酌債務人之消費紀錄,多係用於購買家具、衣物、家電等日常生活用品,且其購買之物品及金額,並未超出其每月所得數額,難認該當於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另其於國外網站消費商品之寄送地點及收受人,又非債務人住居地及債務人本人,所購買之機票又已退票,是堪認債務人前開所陳為真。縱認債務人以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分別於102年5月10日、102年9月3日及103年1月30日所為消費21,200元(於國泰皇瑩金銀珠 寶有限公司消費)、5,688元(於太平洋崇光百貨消費)及11,199元(於東櫻精品-士林店消費),即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分別於101年10月6日、102年1月2日、102年9月16日、103年1月31日所為消費6,140元(於SOGO女裝消費)、4,060 元(於達利精品消費)、5,080元(於森森百貨消費)、11,937元(於太平洋崇光百貨消費),因金額較高,而屬消費 奢侈商品(金額共為65,304元)。惟前開消費總額65,304元,仍未逾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即1,150,956元),扣除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974,544元)之半數(即88,206元),而仍與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1項第4款不免責事由之構成要件不符。況銀行發 卡本應考量申請人之財產、收入、職業等信用狀況,決定核發卡片與否及核准額度,且對於持卡人平時消費行為及繳費情況,發卡銀行亦可隨時調閱其消費明細紀錄及繳費單據以便監控,若消費者有其所認浪費、奢侈行為,發卡銀行本得予以調降刷卡額度或停止其信用卡使用。是以,債權人應妥善控管發卡數量及信用卡額度,不應單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行為,即認為債務人所有之消費,均為奢侈浪費之行為。是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 ㈢本件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項第5款之不免責事由云云。惟按債務人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5款定有明文,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該款所定不免責事由,即應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而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其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1年內,有何隱瞞其事 實,使其與債務人為交易致生損害之情事,尚難僅憑債權人之主觀臆測,即逕認債務人有該等應予不免責之事由。是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又聲 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債務人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得繼續清償債務,於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後,可再行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以資 兼顧債權人利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定有明文,併此指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一:(薪資、紅利、年終、考績、團體績效、值班費、休假補助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元) ┌──┬─────┬────┬────────┬────────┬───┬──┐ │編號│日期 │薪資 │紅利、年終、考績│團體績效、值班費│扣薪 │備註│ │ │ │ │ │、休假補助 │ │ │ ├──┼─────┼────┼────────┼────────┼───┼──┤ │01 │101年6月 │28450 │5759 │ │ │ │ ├──┼─────┼────┼────────┼────────┼───┼──┤ │02 │101年7月 │28450 │5706(收入明細)│ │ │ │ │ │ │ ├────────┤ │ │ │ │ │ │ │1346(存摺) │ │ │ │ ├──┼─────┼────┼────────┼────────┼───┼──┤ │03 │101年8月 │28450 │5098(收入明細)│ │ │ │ │ │ │ ├────────┤ │ │ │ │ │ │ │5545(存摺) │ │ │ │ ├──┼─────┼────┼────────┼────────┼───┼──┤ │04 │101年9月 │28450 │6070 │ │ │ │ ├──┼─────┼────┼────────┼────────┼───┼──┤ │05 │101年10月 │28450 │6068 │ │ │ │ ├──┼─────┼────┼────────┼────────┼───┼──┤ │06 │101年11月 │28450 │5346 │ │ │ │ ├──┼─────┼────┼────────┼────────┼───┼──┤ │07 │101年12月 │28450 │ │ │ │ │ ├──┼─────┼────┼────────┼────────┼───┼──┤ │08 │102年1月 │28450 │6061 │ │ │ │ ├──┼─────┼────┼────────┼────────┼───┼──┤ │09 │102年2月 │28450 │3668 │3000(團體績效)│ │ │ │ │ │ ├────────┼────────┤ │ │ │ │ │ │9134(考績) │600(值班) │ │ │ ├──┼─────┼────┼────────┼────────┼───┼──┤ │10 │102年3月 │28450 │6200 │600(值班) │ │ │ ├──┼─────┼────┼────────┼────────┼───┼──┤ │11 │102年4月 │28450 │6268 │2820(休假補助)│ │ │ ├──┼─────┼────┼────────┼────────┼───┼──┤ │12 │102年5月 │28450 │5286 │ │ │ │ ├──┼─────┼────┼────────┼────────┼───┼──┤ │13 │102年6月 │28450 │5334 │3600(團體績效)│ │ │ ├──┼─────┼────┼────────┼────────┼───┼──┤ │14 │102年7月 │29270 │6016 │2895(休假補助)│ │ │ ├──┼─────┼────┼────────┼────────┼───┼──┤ │15 │102年8月 │29270 │5098 │ │ │ │ ├──┼─────┼────┼────────┼────────┼───┼──┤ │16 │102年9月 │29270 │6715 │600(值班) │ │ │ │ │ │ │ ├────────┤ │ │ │ │ │ │ │3000(團體績效)│ │ │ ├──┼─────┼────┼────────┼────────┼───┼──┤ │17 │102年10月 │29270 │6919 │600(值班) │ │ │ ├──┼─────┼────┼────────┼────────┼───┼──┤ │18 │102年11月 │29270 │7263 │ │2420 │ │ ├──┼─────┼────┼────────┼────────┼───┼──┤ │19 │102年12月 │29270 │ │ │9756 │ │ ├──┼─────┼────┼────────┼────────┼───┼──┤ │20 │103年1月 │29270 │6925 │ │9756 │ │ │ │ │ ├────────┤ ├───┤ │ │ │ │ │42330(年終) │ │14110 │ │ ├──┼─────┼────┼────────┼────────┼───┼──┤ │21 │103年2月 │30090 │5483 │ │ │ │ ├──┼─────┼────┼────────┼────────┼───┼──┤ │22 │103年3月 │30090 │7560 │ │ │ │ ├──┼─────┼────┼────────┼────────┼───┼──┤ │23 │103年4月 │30090 │7218 │ │ │ │ ├──┼─────┼────┼────────┼────────┼───┼──┤ │24 │103年5月 │30090 │7167 │ │ │ │ ├──┴─────┼────┼────────┼────────┼───┼──┤ │合計 │695,100 │191583 │17715 │36042 │ │ ├────────┼────┴────────┴────────┼───┼──┤ │總計 │904,398 │ │ │ └────────┴──────────────────────┴───┴──┘ 附表二:(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元) ┌────┬──┬───────┬───────┬───────────────┬──┐ │發卡銀行│編號│交易日期 │金額 │項目 │備註│ ├────┼──┼───────┼───────┼───────────────┼──┤ │中國信託│01 │102年3月16日 │13568 │宜家家具 │ │ │銀行 ├──┼───────┼───────┼───────────────┼──┤ │ │02 │102年3月18日 │13533 │同上 │ │ │ ├──┼───────┼───────┼───────────────┼──┤ │ │03 │102年3月22日 │11875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04 │102年4月3日 │4990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藝│ │ │ │ │ │ │公司) │ │ │ ├──┼───────┼───────┼───────────────┼──┤ │ │05 │102年5月10日 │21200 │國泰皇瑩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 │ ├──┼───────┼───────┼───────────────┼──┤ │ │06 │102年6月22日 │2000 │亞藝公司 │ │ │ ├──┼───────┼───────┼───────────────┼──┤ │ │07 │102年9月13日 │33404 │玉山國際航空票務中心 │ │ │ ├──┼───────┼───────┼───────────────┼──┤ │ │08 │102年8月20日 │10330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09 │102年8月21日 │16877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10 │102年9月3日 │5688 │太平洋崇光百貨 │ │ │ ├──┼───────┼───────┼───────────────┼──┤ │ │11 │103年1月30日 │9999 │東櫻精品-士林店 │ │ │ │ │ ├───────┤ │ │ │ │ │ │1200 │ │ │ ├────┼──┼───────┼───────┼───────────────┼──┤ │國泰世華│12 │101年6月3日 │1680 │柏肯 │ │ │銀行 ├──┼───────┼───────┼───────────────┼──┤ │ │13 │101年6月24日 │2300 │未來服飾 │ │ │ ├──┼───────┼───────┼───────────────┼──┤ │ │14 │101年6月24日 │2332 │拍手童裝 │ │ │ ├──┼───────┼───────┼───────────────┼──┤ │ │15 │101年6月26日 │2980 │GOHAPPY │ │ │ ├──┼───────┼───────┼───────────────┼──┤ │ │16 │101年8月14日 │2758 │誠品 │ │ │ ├──┼───────┼───────┼───────────────┼──┤ │ │17 │101年10月6日 │6140 │SOGO女裝 │ │ │ ├──┼───────┼───────┼───────────────┼──┤ │ │18 │101年11月18日 │1556 │太平洋崇光 │ │ │ ├──┼───────┼───────┼───────────────┼──┤ │ │19 │101年11月22日 │1696 │UNIQLO │ │ │ ├──┼───────┼───────┼───────────────┼──┤ │ │20 │101年12月1日 │1035 │宜家 │ │ │ ├──┼───────┼───────┼───────────────┼──┤ │ │21 │102年1月2日 │4060 │達利精品 │ │ │ ├──┼───────┼───────┼───────────────┼──┤ │ │22 │102年1月5日 │4331 │COH*COACH FACTORY.COM │ │ │ ├──┼───────┼───────┼───────────────┼──┤ │ │23 │102年1月20日 │3570 │遠東百貨 │ │ │ ├──┼───────┼───────┼───────────────┼──┤ │ │24 │102年6月8日 │1362 │太平洋崇光 │ │ │ ├──┼───────┼───────┼───────────────┼──┤ │ │25 │102年6月21日 │1099 │一起行銷公司 │ │ │ ├──┼───────┼───────┼───────────────┼──┤ │ │26 │102年9月14日 │999 │錢櫃 │ │ │ ├──┼───────┼───────┼───────────────┼──┤ │ │27 │102年9月16日 │5080 │森森百貨 │ │ │ ├──┼───────┼───────┼───────────────┼──┤ │ │28 │103年1月31日 │11937 │太平洋崇光百貨 │ │ │ ├──┼───────┼───────┼───────────────┼──┤ │ │29 │103年2月1日 │1595 │老爺大酒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