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天德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曾向本院聲請調解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定每月繳納新臺幣(下同)13,000餘元,然因銀行要求提高還款金額無法負擔而毀諾,則請說明聲請人依約繳款至何時毀諾?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家庭開銷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更生前兩年間擔任工地清潔臨時工平均每月收入為17,000元,並有政府之兒少補助、交通補助等收入,則請說明其於何處擔任臨時工?並提出自民國101 年12月至今之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存摺影本、由雇主所開立之薪資證明書、薪資袋影本等),及其家庭每月收取前開補助款之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到院。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其除前開擔任臨時工之收入外,尚有自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虹景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處之所得,則請說明該等所得為何類收入?何以聲請人未將之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該等收入?如有,請說明其收入之計算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自陳其毀諾時尚需負擔配偶之卡債協商款19,000元等語,則請提出其配偶之還款協議書、繳款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到院。 五、說明其配偶目前有無工作?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證(如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母親及3 名子女之財產歸屬清單,暨其母親之102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要開銷為租金7,500 元、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200元、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5,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9,000 元、母親扶養費每月6,000 元等,則請提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單據、繳費證明等,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院),及租賃契約暨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影本倒院。並說明,其母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約定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如有應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