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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天德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曾向本院聲請調解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
    達成協商,約定每月繳納新臺幣(下同)13,000餘元,然因
    銀行要求提高還款金額無法負擔而毀諾,則請說明聲請人依
    約繳款至何時毀諾?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家庭開銷情
    形為何?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更生前兩年間
    擔任工地清潔臨時工平均每月收入為17,000元,並有政府之
    兒少補助、交通補助等收入,則請說明其於何處擔任臨時工
    ?並提出自民國101 年12月至今之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薪
    資存摺影本、由雇主所開立之薪資證明書、薪資袋影本等)
    ,及其家庭每月收取前開補助款之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到院。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記載,其除前開擔任臨時工之收入外,尚有自大都會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亞馬遜育樂
    股份有限公司、虹景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處之所得
    ,則請說明該等所得為何類收入?何以聲請人未將之記載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該等收入
    ?如有,請說明其收入之計算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自陳其毀諾時尚需負擔配偶之卡債協商款19,000元等
    語,則請提出其配偶之還款協議書、繳款證明或其他證明文
    件到院。
五、說明其配偶目前有無工作?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為證(如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至10
    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母親及3 名子女之財產歸屬清單,暨其
    母親之102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要開銷為租金
    7,500 元、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200元、瓦斯費1,000
    元、交通費5,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9,000 元、母親扶養費每
    月6,000 元等,則請提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單據、繳費證
    明等,切勿將文件原本寄送到院),及租賃契約暨繳納租金
    之證明文件影本倒院。並說明,其母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約定分擔母親之扶養費
    用?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如有應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
      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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