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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宛儒
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到
      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侯泰安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均勿省略漏未提出);並說明依
      其已提出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影本所載,有1筆來自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額11,
      746元,該收入之性質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
      2 年間係先後任職於皮爾卡登、曼詩黛,每月薪資均約為
      新臺幣(下同)32,000元,請提出薪資存摺影本或其他薪
      資證明文件(諸如:扣繳憑單等)。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
      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
      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
      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
      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
      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所得為何?如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
      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是
      否即為現住地?其所謂房屋使用(國宅)情形為何?若為
      租賃關係,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
      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
      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
      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
      通費、個人通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等)之詳細計算
      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
      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
      、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九、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即父母吳富雄、賴泰英)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102年度、103年度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
      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況。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分擔父母親扶養費
      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
        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繼續領取臺北市低收入戶補助,每
        月領取金額為何?除上開低收入戶補助外,聲請人及其
        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年6月26日
        起至104年6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自述書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
        之債務發生原因為98年、99年間工作不穩定,故使用信
        用卡、現金卡支付生活所需費用,惟聲請人嗣後於102
        年7月至104年6月間每月約有32,000 元之薪資所得,何
        以不思積極清償債務?又其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之債權種類為「保證債務」,欠款之經過情形
        ?均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
        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三陽中古機車照片、鑑價證明或價
        值證明。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
        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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