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宛儒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侯泰安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均勿省略漏未提出);並說明依其已提出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所載,有1筆來自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額11,746元,該收入之性質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2 年間係先後任職於皮爾卡登、曼詩黛,每月薪資均約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請提出薪資存摺影本或其他薪資證明文件(諸如:扣繳憑單等)。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如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是否即為現住地?其所謂房屋使用(國宅)情形為何?若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個人通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九、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即父母吳富雄、賴泰英)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況。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分擔父母親扶養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繼續領取臺北市低收入戶補助,每月領取金額為何?除上開低收入戶補助外,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自述書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之債務發生原因為98年、99年間工作不穩定,故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支付生活所需費用,惟聲請人嗣後於102 年7月至104年6月間每月約有32,000 元之薪資所得,何以不思積極清償債務?又其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種類為「保證債務」,欠款之經過情形?均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三陽中古機車照片、鑑價證明或價值證明。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