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欣茹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二、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除任職於凡登男仕禮服有限公 司領有薪資,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凡登男仕禮服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收入,並提出其他薪資或佣金、補助金等之薪資袋或其他收入領據、或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如何 支付每月3萬5642元之必要費用?就每月支出租金及管理費2萬元、水電瓦斯費1300元部分是否有其他人共同分擔?如有,請說明分擔比例,如有約定分擔比例之書面請一併提出。又如有親友資助,請說明每月資助金額。 四、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2萬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及管理 費繳納證明、交通費1040元、手機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 1300元、保險費1302元、扶養費4000元之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 五、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時成立協商?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協商成立當時聲請人每月收支狀況為何?收入自何時起減少?收入減少前、後之所得數額各為何?聲請人還款期數及數額各為何?請提出協商成立當年度及收入減少後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收入減少後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協商方案及還款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一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