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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峯榮
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
    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
    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
    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
    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居地為何處,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該址,
    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
    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
    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
    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提摩太企業社、遊戲便利屋、金卡食品
    行負責人時之每月薪資為何,提摩太企業社、遊戲便利屋、
    金卡食品行自99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榮崢實業有限公司、鴻儀資訊實業有限
    公司董事之期間為何,擔任該等公司董事時是否領有分紅或
    盈餘分配?若有,其領取之金額為何?另說明榮崢實業有限
    係於何時廢止營業登記?鴻儀資訊實業有限公司係於何時解
    散登記?其等為廢止、解散登記後是否已為清算分配?聲請
    人獲分配之賸餘財產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賸餘財產分配表、榮崢實業有限公司、鴻儀資訊實業有限公
    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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