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峯榮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 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 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居地為何處,並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該址,聲請人所負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提摩太企業社、遊戲便利屋、金卡食品行負責人時之每月薪資為何,提摩太企業社、遊戲便利屋、金卡食品行自99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榮崢實業有限公司、鴻儀資訊實業有限公司董事之期間為何,擔任該等公司董事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若有,其領取之金額為何?另說明榮崢實業有限係於何時廢止營業登記?鴻儀資訊實業有限公司係於何時解散登記?其等為廢止、解散登記後是否已為清算分配?聲請人獲分配之賸餘財產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賸餘財產分配表、榮崢實業有限公司、鴻儀資訊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