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華欣 代 理 人 陳垚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與各債權人協商或調解之不成立通知書。如係協商或調解成立後悔諾,則提出協議書或調解筆錄,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事由毀諾之原因。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四、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聲請人所營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每月營收金額為何?每月營業水電人事等經營成本支出數額為何?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出營業收入帳簿、營業用水電收據、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8日起至104年10月7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是否自所營美士行銷有限公司 領有薪資、酬金或獎金?此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酬金或獎金領據、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除租金每月1萬2000元外,其他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健保費、勞保費、醫療費、扶養費等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除膳食費外之上開費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母張呂秀英、子女陳冠伶、陳昌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各5000元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