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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惠鈴
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到
      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樓一誠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長女樓佳欣、次女樓佳宣10
      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均勿
      省略漏未提出)。
  五、聲請人陳明其自民國100年1月11日開始任職於台灣善美的
      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31
      ,170元,如係匯款給付,則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
      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
      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對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
      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債務金額為1,152,587 元(含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等),債務發生原因為其於85年間出售名下所
      有房屋時,因承辦代書作業疏失而未將原有房貸一併移轉
      予買受人,嗣後買受人亦未按期給付房貸,致使聲請人無
      端背負該債務等情,請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貸款契約
      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所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
      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若
      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併請說明
      係與何人共同分擔房屋租金21,000元?
  八、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生活費
      10,000元等項目內容)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
      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己支付其配偶樓一誠每月扶養費5,000 元
      、次女樓佳宣每月扶養費10,500元(含住宿費2,500 元、
      生活費8,000 元等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之詳細計
      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次女之就學狀
      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含說明其籍設另址「新北市○○
      區○○路000號7樓」之原因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
      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10月27日起至
        104年10月26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
        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2月17 日北院
        木103司執木字第150582 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債權
        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予以扣押...」等語,請說明該案件之執行狀況如
        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
        ?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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