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惠鈴 代 理 人 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樓一誠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長女樓佳欣、次女樓佳宣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均勿省略漏未提出)。 五、聲請人陳明其自民國100年1月11日開始任職於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31,170元,如係匯款給付,則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對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債務金額為1,152,587 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發生原因為其於85年間出售名下所有房屋時,因承辦代書作業疏失而未將原有房貸一併移轉予買受人,嗣後買受人亦未按期給付房貸,致使聲請人無端背負該債務等情,請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貸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所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併請說明係與何人共同分擔房屋租金21,000元? 八、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生活費10,000元等項目內容)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己支付其配偶樓一誠每月扶養費5,000 元、次女樓佳宣每月扶養費10,500元(含住宿費2,500 元、生活費8,000 元等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次女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含說明其籍設另址「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原因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10月26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2月17 日北院木103司執木字第150582 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予以扣押...」等語,請說明該案件之執行狀況如 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