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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9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9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妏捐(原名鍾雯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0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 )×10×34=2,
    0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 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任職單位、職務內容及平
    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
    、相關還款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000 號
    4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
    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七、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八、聲請人陳報以機車為代步工具,應說明該機車是否為聲請人
    所有並提出機車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並
    說明該機車是否為聲請人生財必要工具。
九、聲請人應說明擔任汎倫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股東之時間、股
    份價值、公司是否已清算完畢、聲請人獲分配之剩餘價值數
    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
      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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