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 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之車貸、消費借貸之借款證明、餘額證明,並說明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之緣由。若聲請人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因聲請人陳報有積欠車貸,是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汽車並提出汽車行車執照、照片、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房屋租金證明。又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之租賃日期為102年9月5日起至103年9月4日,非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繼續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F室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00號8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