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10×34=2,3
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
之車貸、消費借貸之借款證明、餘額證明,並說明向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永旭房屋有限公司之緣由。若聲請人有其
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
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
明。
五、因聲請人陳報有積欠車貸,是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汽車並提
出汽車行車執照、照片、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房屋租金證明。又聲請人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之租賃日期為102年9月5日起至103年9月4日,
非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繼續承租臺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F室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
契約書。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00號8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
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
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
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民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自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
金額,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
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