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安貝斯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晏斐斐
- 被上訴人
- 林玟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消小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本院時,應即由本院依同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提起上訴,僅表明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後補之意,惟上訴人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之19、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