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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鄭簡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簡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簡美智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為破產法第一條所明定。又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營高佳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佳公司),專營能量水方面事業已十餘年,為營運所需四處借錢周轉支撐,致積欠龐大債務,嗣高佳公司經營不善已停業,致聲請人無力負擔鉅額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二十三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元;伊尚有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同市區段○地○○○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一二○三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鑑定價格共計二百六十七萬元,扣除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債權二百十萬二千元後,尚有餘額五十六萬八千元,連同伊手邊現金二十萬零一百六十七元,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因伊所負債務金額龐大,根本無力清償,所有上開不動產現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進行拍賣程序中,不日即將拍定,為使多數債權人能獲公平合理清償,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超過資產,依其提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同市區段○地○○○段○○○○○地號土地及所其上建號一二○三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聲證九及聲證十)、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附件一)、台灣銀行本行支票影本(聲請十二),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之結果,聲請人除於一○二年度、一○三年度各受有給付所得七千四百九十四元、一萬六千三百九十三元外,財產總額另有高佳公司及第三人宇宙能量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款五百萬元及四百五十萬元,連同上開不動產經士林地院鑑定拍賣底價四十九萬元、八十五萬元、一百三十三萬元,及其現金二十萬零一百六十七元,總計財產為一千二百三十七萬零一百六十七元;比較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聲證六及聲證七)記載,聲請人之債權人計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銀行債權人七人,已知債權額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十七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二萬二千元、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三元、十一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元、八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八元、五十一萬零七百六十九元及三十三萬八千元,加計聲請人提供債權人清冊(聲證五)記載如附表編號八至十五所示債權人八人,總計債權人十五人,債權額總計一千三百二十四萬一千五百零五元。足見聲請人主張其所有資產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且其所有不動產現在法院拍賣程序進行中,已停止支付債務,具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又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並有剩餘可供債權人平均分配,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額 │ ├──┼────────┼────────┤ │ 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73,920元 │ ├──┼────────┼────────┤ │ 2 │臺灣新光銀行 │1,022,000元 │ ├──┼────────┼────────┤ │ 3 │聯邦銀行 │178,523元 │ ├──┼────────┼────────┤ │ 4 │遠東國際銀行 │115,295元 │ ├──┼────────┼────────┤ │ 5 │玉山銀行 │855,998元 │ ├──┼────────┼────────┤ │ 6 │中國信託銀行 │510,769元 │ ├──┼────────┼────────┤ │ 7 │台北富邦銀行 │338,000元 │ ├──┼────────┼────────┤ │ 8 │洪頌凱 │550,000元 │ ├──┼────────┼────────┤ │ 9 │馬愛珍 │500,000元 │ ├──┼────────┼────────┤ │ 10 │陳淑賢 │290,000元 │ ├──┼────────┼────────┤ │ 11 │陳明宏 │327,000元 │ ├──┼────────┼────────┤ │ 12 │黃春秀 │1,080,000元 │ ├──┼────────┼────────┤ │ 13 │盧俊成 │1,000,000元 │ ├──┼────────┼────────┤ │ 14 │鄭鴻銘 │200,000元 │ ├──┼────────┼────────┤ │ 15 │簡梅桂 │6,100,000元 │ ├──┴────────┼────────┤ │總計 │13,241,5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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