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強
- 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3,736,024 元,有相對人之檢查人報告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