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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信治
代 理 人 廖健男律師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淑貞律師(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之4,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15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民國106 年5月24日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本院4樓簡報室。

理由

本件高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 年度破更一字第2 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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