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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9號

上訴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上訴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未於104 年8 月10日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 年9 月2 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收狀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函文並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回證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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