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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羅立德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上訴人
周玄理
訴訟代理人
周南君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上訴人
耶魯特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幼兒園(原名: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托兒所,即台北市○○○○○○○○○○○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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