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魏啟林、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