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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四○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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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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