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相對人
-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台幣貳億零柒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司)前遵本院99年重訴字第95號判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億7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甲類第二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102年度存字第18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年5月27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金管保壽字第10400048420號函核准聲請人蓋括承受國寶人壽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