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賴亦寧
- 相對人
- 禎懋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沈慧芳(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沈謝玉蘭(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沈成章(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沈怡青(即沈長發之繼承人)
沈仲芳(即沈長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謝玉蘭、沈成章、沈仲芳、沈慧芳、沈怡青為相對人沈長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沈長發於102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謝玉蘭、沈成章、沈仲芳、沈慧芳、沈怡青,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茲上開繼承人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沈謝玉蘭、沈成章、沈仲芳、沈慧芳、沈怡青為相對人沈長發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