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繼舜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政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憲彬
楊清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八年度存字第四七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之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八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510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供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474 號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原因仍未消滅,且前開供擔保之公債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庭104 年9 月3 日北院木民科辛字第1040016592號函、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擔保提存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