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0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繼舜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政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憲彬
楊清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送達代收人陳明敬」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吳明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