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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徐千惠詹慶堂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駁回並將裁定送達,其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狀載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則並非前開事件之當事人,是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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